(一)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三)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四)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五)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六)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七)安置地点:
(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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