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归纳起来不外乎三大方面,即防范他人侵权、打击侵权假冒和提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一、提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现在有许多企业被人控告,其中有许多并非出自侵权人故意,往往是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或产品别名、装潢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被处罚者总觉得冤。但法不容情,违法必究。如何避免这种非故意的侵权行为发生呢?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
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
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
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
二、防范他人侵权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
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
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
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
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
联合商标是指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即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为正商标。注册联合商标可以有效地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
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对市场上或广告中出现的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
第一,进行必要的合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搜集证据。
第二,向涉嫌侵权人提出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
第七,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要请求海关扣押。
第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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