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0:11 463 人看过

在给付行政主导下的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要改变行政法实施现状并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在这艰难的转型期,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将是中国行政法学迈向服务行政的坚实一步。合作行政的理念将逐步完成从理论到制度的过渡。总之,一方面合作的行政为行政诉讼中调解的使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适用调解制度,又是对合作行政理念的深化和推广。

(一)现有理论基础的解构

我国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理论基础是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据依法行政的理念,公权不得自由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处分其法定职权,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要求,指禁止行政被告出于诉讼胜负和其他动机,放弃、交换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则。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均构成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反,从而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因此传统理论认为调解制度的确立,即意味着行政机关拿行政权力与相对人讨价还价,这不仅是处分了行政权,而且是对法治原则的违反;第二,行政法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行政诉讼必须裁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调解其实回避了合法性问题,会导致对行政主体违法的放纵,使行政诉讼的监督目的流于形式。如此看来,调解制度无异于是洪水猛兽。

其实不然,虽然一方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的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正如前文所引证的例子中,最高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58条在实践中58条的规定难以把握,究竟多大的损失才能使法院作出确认判决,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对双方损失的衡量作出不合理的解释。同样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很大空余的,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

其次,我们希望调解制度的引入,并非提倡调解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诉讼领域,例如在公权不得处分的情况下,和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的情况下。所以,有的学者所担心的,适用调解其实回避了合法性问题,会导致对行政主体违法的放纵,使行政诉讼的监督目的流于形式,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一种制度的建立本身是需要大量的配套制度

(二)调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中之所以能够建立调解制度,除了前文提到的在行政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制的发展已经摆脱了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制的做法,现代行政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参与式行政的产生。所谓行政参与,是指在行政立法、以及做出行政行为时,应有利益关联的人参与。行政参与是行政民主最核心的内容。在参与式行政产生的同时,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提升,以及契约平等精神的发展已经深入人心。既然这种行为方式已经普遍适用于行政行为领域,那么在行政诉讼领域也应该坚持这一思路。

首先,从大背景来看,给付行政的出现为参与式行政提供了平台。因为一方面,给付行政意味着个人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国家行政,行政权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意味着行政管理已不再仅仅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更多的时候,这种行政管理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合作,只有合作的行政才能使行政机关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目的得以圆满实现。对相对人而言,参与合作的行政,能使自己受益,享受行政机关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这种合作越充分,两者双赢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相对人的沟通协商作出合理变通。可以肯定,行政行为的不断做出与变更贯穿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互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程序阶段与相对人达成妥协,也可以在相对人起诉以后。如果行政机关不拥有实体处分权,将无法与相对人达成妥协,而这个处分权的行使,并不必然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相反,在给付行政中,这个实体处分权更能保证行政机关以符合法律精神的方式实现其行政目的。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有必要、有可能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程序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处分其行政职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文章
  •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
    中国近代社会几乎历次行宪都伴随着一场你死我活式的暴力革命斗争,而最终还是摆脱不了“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轮回,这也正应了哈耶克的名言:“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行。”1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违法侵犯而出台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无疑打破了这一僵局。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也自然是集中在法治政府、人权保障及由此促进的宪政文化发展等诸方面。一、行政诉讼制度与法治政府1、法治的第一层涵义是指法律的统治。也即政府和人民均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当发生冲突时,是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政府的权威大于一切。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确实是一大历史进步。首先,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于一套可知的、明确的和稳定的行为规则。这意味着政府不再享有人治状态下那种专断、任意的权力;而人民也只需依规则行事,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比以前较大限度地保留了个人权利和自由。
    2023-05-22
    436人看过
  •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行政权经历了从不能自由行使到一定程度可以自由行使的转变,行政强制权的单方行为也发生了一定文化,“行政强制和解”这个词开始出现在我们视野。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和解是较常见的。而在行政强制中,传统的学说一直认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坚决贯彻实施,不允许和解。人们认为,行政强制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是该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允许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失职,为法律所不允许,也有悖于行政管理的宗旨,因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能与相对人和解;实际上,传统学说有关不得和解的主张之所以能够成立,是以“其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合法、合理为前提的。或者说,行政行为的不可处分性的成立前提是羁束性。只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一定幅度或范围的行政裁量权,那么,这里的所谓“其应履行的义务”就有变动的可能性,就应该是可以“和解”的。只不过这里的和解要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已。而在
    2023-04-27
    280人看过
  • 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出现,而行政审判作为解决好这种冲突的最权威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仅仅作出正确的判决,是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相比之下,和解会更有效。特别是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些瑕疵,而又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若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行政诉讼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院在这种审判中处于两难境地,但如果适用和解,则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协调能力,在原、被告之间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因此,和解是解决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平衡好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好办法。2、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案件数量较以往相应增多,案件难度相对提高。就当前行政诉讼的现状来看,要想更好
    2023-03-01
    410人看过
  • 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出现,而行政审判作为解决好这种冲突的最权威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仅仅作出正确的判决,是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相比之下,和解会更有效。特别是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些瑕疵,而又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若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行政诉讼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院在这种审判中处于两难境地,但如果适用和解,则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协调能力,在原、被告之间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因此,和解是解决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平衡好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好办法。2、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案件数量较以往相应增多,案件难度相对提高。就当前行政诉讼的现状来看,要想更好
    2023-04-16
    201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注:(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近年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从行管直接相对人到行管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一)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公民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育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总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是由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即提供制度
    2023-04-22
    462人看过
  • 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三)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构想(一)程序衔接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在诉前引到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三是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四是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二)工作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建
    2023-06-06
    17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更多>

    #行政诉讼调解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9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调解解决官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
    • 如何建立宪法行政诉讼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9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通过法定诉讼机关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解决国家机关权责纠纷,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侵权行为的司法活动。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但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关和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相继展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制度,解决改革中的矛盾,保证改革的顺利
    •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弊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6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调解解决官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 构建行政诉讼的理论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20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构建诉讼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公正为代价;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略对效率的考虑。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