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有以下这些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三、保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管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保管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当事人须按新的协议履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合同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2.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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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6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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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特的特征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9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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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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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原则上,保管合同属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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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3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 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