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工商局因查处7°艾尔淡爽啤酒不正当竞争案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来宾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7°艾尔淡爽啤酒被认定为仿冒知名品牌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据了解,2010年8月4日,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来宾市工商局申诉,称市场上销售的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艾尔淡爽啤酒与其生产的7°漓泉啤酒外观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相混淆,请求调查。
来宾市工商局经调查发现,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2006年3月,该公司将漓泉啤酒(7°P350ML易拉罐装)食品标签图案作为罐装啤酒产品装潢向有关部门备案,同年7月设计出了外观图案,当月即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宣传,其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其生产的罐装啤酒上的外包装来自于2009年5月18日与黄某签订的委托加工灌装啤酒协议。而黄某的啤酒罐(7°)外观设计使用权来自于2009年6月18日外观设计人覃某的授权。覃某是在2009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啤酒罐(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2月17日获得授权。
由此,来宾市工商局认定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年8月4日开始,该局对销售7°艾尔淡爽啤酒的当事人覃某立案查处,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处罚。覃某不服来宾市工商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广西区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西区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覃某依然不服,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1月22日,兴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7°漓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而7°艾尔的装潢,与7°漓泉相近,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该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害他人在先使用权的,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月15日,兴宾区法院以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为由,一审判决维持来宾市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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