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6:43:45 332 人看过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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