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诉**东新思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原告的“避风塘”茶楼服务构成知名服务,被告在经营茶楼时使用了与原告茶楼相同的名称和近似的店面装潢,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自1998年于上海开设第一家“避风塘”茶楼至今,已在全国10余个省市30余个主要城市发展了百余家加盟店,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的加盟店均统一冠以特有名称“避风塘”,并统一使用以绿、白两色为主色调,以双叶标识、手写体“避风塘”和“BeForTimeTeaHose”字样等组成的招牌为主,配以“欢乐无限时畅饮无限量”、“平时价18元/位”、“24小时营业”和太阳状钟表等文字和图形的特色装潢。上述名称和装潢经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与原告的茶楼服务建立起了明确、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该公司的“避风塘”茶楼服务与市场上其他茶楼服务的重要依据。被告于2006年经**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授权,在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9号楼开设了一家茶楼,同样使用“避风塘”作为茶楼名称并采用与原告近似的店面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避风塘公司曾与原告订有《区域特许合同》,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的“避风塘”名称、装潢等开设茶楼,但在**思晟公司与**避风塘公司订立协议时,该《区域特许合同》已经终止,**避风塘公司已不再享有原告赋予的任何权利,故被告与**避风塘公司之间的授权协议不能成为其侵害原告权益的合法理由。被告明知原告与**避风塘公司的合同已经终止,仍凭借**避风塘公司的授权,使用与原告一致的服务名称和近似的店面装潢,导致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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