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权、留置权执行。
3、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营业税、城建税等由被拍卖方企业承担,由法院依法优先从拍卖财产获得收入中征收税款。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土地权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对受让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程序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按委托人不同,可分为政府委托的拍卖和法院强制拍卖;按拍卖方式不同,可分为整体拍卖和分体拍卖。
(一)、按委托人不同分为:
1、政府委托的拍卖。它是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国企改革、改制、改造中,对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由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破产企业代表等组成破产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并委托拍卖。
它的特点是:
(1)拍卖标的以国有中小型企业为主。
(2)由于是主动破产,政府支持,委托人给拍卖行的前期准备时间也较为宽松,有利于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广泛征集竞买人。
(3)委托人多有前置性限制条件,如买受人须保证企业职工安置等。
2、法院委托的强制性拍卖。它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因经济纠纷案件被债权人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强制性拍卖企业资产,破产还债的委托拍卖方式。
它的特点是:
(1)拍卖标的多为小型企业,各种经济成分均有,组成拍品的财产分散、零乱。
(2)法院对拍卖时限要求很高,一般要求快速变现,拍卖行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短。
(3)委托的底价由于充分考虑了快速变现的要求而定得较低。
(二)、按拍卖方式分为:
1、整体拍卖。一般用于对具有某些潜在优势的中小型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
对大多数具有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地产或适用的设备,规模适中的中小型企业,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适宜投资人进行投资转产或原破产企业职工以集体回购、股份制改造方式重建劳动组合,恢复生产经营。它的特点是:由于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相对完整,买受人权利集中,可快速投入对资产的经营动作,对各种经济类型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竞买有较大的吸引力,拍卖操作也较为简单易行。
2、分体拍卖。一般用于对中型工业企业的破产资产进行拍卖。
它的特点是:由于中型工业企业大多专业性强、下岗职工人数多,地理位置欠佳,总体价值较高,在经济发展相对欠发达地区,征集竞买人较为困难。因此,可采取分体拍卖的方式,将一个工厂的资产以生产车间(或生产线)、生产部门闲置地产等为单位分体拍卖。
分体拍卖的原则:
(1)资产分割必须合理,分割拍卖后资产应均能独立使用,交留有独立或共用的厂区通道。
(2)分割后的产权界限应清晰易辨,房产的位置和建筑物、地产要明确,机器、设备归属要清楚。
(3)在土地上附着建筑物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产权不宜分拆拍卖。分体拍卖的优点:
(1)可有效降低单位卖价,有利于吸引中小投资人参与竞买。
(2)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回购破产资产生产自救。
(3)分体拍卖为拍卖后重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实施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先天条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体拍卖的缺点:(1)拍卖前期准备工作复杂,对拍卖师素质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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