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5:38 123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09-3020:18:2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新城44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一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东浩,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山阴路010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起点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东浩、被上诉人轻纺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轻纺科技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为适应服装与家纺设计的需要,投入巨资于2003年开发成功《金昌EX9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V1.0》(以下简称EX9000分色软件),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起点信息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非法使用EX9000分色软件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请求判令起点信息公司: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点信息公司一审辩称:轻纺科技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25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轻纺科技公司系从事纺织印染CAD/CAM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的企业,为适应服装与家纺产品开发设计的需要,于2003年开发成功EX9000分色软件,于同年9月15日首次发表,并于同年10月31日获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轻纺科技公司销售EX9000分色软件的单价为10000元左右。

起点信息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系从事家纺产品开发的企业,为经营需要,未经轻纺科技公司许可,从公共互联网上下载了EX9000分色软件用于相关产品的研发。

轻纺科技公司发现后,于2008年10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当日,该院根据轻纺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2008)通中诉保字第0041号民事裁定,对起点信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在起点信息公司经营现场,发现有4台电脑主机装有EX9000分色软件,并扣押其中一台电脑主机。

2008年10月15日,轻纺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前保全费1500元。

一审庭审中,起点信息公司承认其下载EX9000分色软件并予以使用的行为侵犯轻纺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轻纺科技公司放弃要求起点信息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EX9000分色软件系轻纺科技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加以使用。起点信息公司未经轻纺科技公司许可,从互联网站上下载该软件用于其经营活动,侵犯了轻纺科技公司对EX9000分色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起点信息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轻纺科技公司放弃要求起点信息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轻纺科技公司未提供其因起点信息公司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供起点信息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起点信息公司从公共互联网上下载侵权软件并加以使用这一侵权行为的性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软件的范围、正版EX9000分色软件销售价格及轻纺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起点信息公司立即从其计算机系统内移除正在使用的侵犯轻纺科技公司著作权的《金昌EX9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V1.0》计算机软件;二、起点信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轻纺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起点信息公司负担。

起点信息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起点信息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仅为4套,轻纺科技公司软件的销售价格为每套10000元,故可认定轻纺科技公司减少了40000元的销售收入。轻纺科技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利润率,即可查明其实际损失。2、即使适用法定赔偿,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过高。3、一审诉讼费应当由双方分担。因此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轻纺科技公司承担。

轻纺科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额适当。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法定赔偿;2、如果适用法定赔偿,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一、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在本案中,起点信息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电脑的确切数量无法查清,起点信息公司所谓装有侵权软件的4台电脑,是一审法院发现的装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数量,并无证据证明该4台电脑系起点信息公司装有侵权软件所有电脑。因此,起点信息公司主张轻纺科技公司的损失应按4套软件的价格来计算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起点信息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一审法院据此适用法定赔偿并无不当。故起点信息公司关于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在轻纺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起点信息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起点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正版EX9000分色软件的销售价格及轻纺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起点信息公司赔偿轻纺科技公司10万元,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起点信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起点信息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认定起点信息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确定诉讼费用由起点信息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故对起点信息公司关于一审诉讼费应由双方分担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起点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起点信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红建

代理审判员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陈芳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方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1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软件著作权相关文章
  •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5948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xxx。法定代表人王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住xxx。法定代表人武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经理,住xxx。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纪荣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世纪荣科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到庭参加了诉
    2023-06-25
    457人看过
  • 北京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气象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斌。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科信安科技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气象局(简称长沙气象局)、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国网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科信安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话线路操作系统视频工具箱”、“电话线路操作系统传真工具箱”和“电话线路操作系统电话工具箱”三个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
    2023-06-08
    393人看过
  • 闫守玉诉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闫守玉。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2号楼(B)209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华。原告闫守玉诉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守玉和被告和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守玉诉称:原告为自由摄影师,最近发现被告在和讯网(www.hexn.com)“理财图说”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4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被告的使用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4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和讯网(www.hexn.com)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
    2023-06-08
    68人看过
  •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盈智大厦写字楼6层613室。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影招待所平房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55号。负责人郭洪桥。上诉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
    2023-06-08
    286人看过
  • 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与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202幢238房。法定代表人沈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英,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惠洁,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18-24号沙田商业中心1515室。法定代表人杨少聪,董事。委托代理人白洁,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兵,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英、许惠洁,被上诉人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
    2023-06-08
    414人看过
  • 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提交日期:2008-07-0818:17:03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G座。法定代表人李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曙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袁雄兵,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运街六号。法定代表人蔡英祥,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仁,该公司车间主任。委托代理人伍玉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物理光学仪器生产的专业公司,产品多次在全国高校物理实验教学仪器评比中获奖。为更好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原告制作了印刷精美的产品宣传册,并将相应图片在网上发布。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册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1张图片和文字,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还严重地损害了原
    2023-06-08
    196人看过
  •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2003-2004号。法定代表人李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魏捷,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B座金州大厦9层9-C。法定代表人官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澜,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月潭小区。上诉人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龙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359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
    2023-06-08
    52人看过
  •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萍乡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2009-12-1518:01:56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萍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组织机构代码72407165―6。法定代表人马飞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倩,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公园路(心连心对面巷口内)。法定代表人晏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萍乡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由原
    2023-06-08
    146人看过
  •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法定代表人梁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欣,男,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197号1704房。委托代理人林伯青,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13号。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6层601B。法定代表人秦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欣、林伯青,被告合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纪龙公司诉称,200
    2023-06-08
    142人看过
  • 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18楼。法定代表人杨兴峰,社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8号中雅大厦A14层B(住宅)。法定代表人冯丽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远。委托代理人范路明。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十一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远、范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二十一世纪公司诉称:徐炜旋已将其发表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之财产权让于原告。200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中国能源网”网站(http://www.china5e.com)在未经原告
    2023-06-08
    135人看过
  • 汪春华与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春华,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漳湖镇顺治街077号。委托代理人王同灵,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王明吴村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邵根伙,总裁。委托代理人曹礼军,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南兴委8组。上诉人汪春华与被上诉人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春华一审诉称,我系《出国种粮与国内种粮差别咋那么大》一文(以下简称《出》文)作者,我对《出》文享有著作权。农博公司未经我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
    2023-06-08
    234人看过
  • 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城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凤凰小区2号楼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被告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西部)1号楼B栋18层1802室。法定代表人宋文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岚。原告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纳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奥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瑞奥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岚,到庭参加了诉讼。阳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纳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红粉》的著作权人。200
    2023-06-08
    398人看过
  • 崔亚斌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4号原告崔亚斌,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原沈阳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专业作家,住xxx。委托代理人崔翔,个体工商户,住xxx。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民,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原告崔亚斌诉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乐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翔、被告正乐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亚斌诉称,我是《“3.8”大案》的作者,正乐佳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书上载到其经营的“PP点点通”网站(http://www.pp365.com)上的“PP文学网?纪实文学”栏目中,并且未署作者名字(署名为“佚名”),未注明作品来源,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023-06-08
    189人看过
  •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307。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邱婷,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季景沁园202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鲍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2023-06-08
    176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 更多>

    #软件著作权
    相关咨询
    • 兴和县律师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3
      1、按时收费。(一)适用范围:所有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与财产无关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调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或公诉案件受害者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
    •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限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7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
    • 计算机软件属于公司,计算机软件怎么取得著作权保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3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
    • 软件著作权公司有权起诉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3
      你的问题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正版软件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起诉之。但对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 软件著作权保护侵犯软件的著作权期限是多久?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2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