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农民不吃亏的一种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08 309 人看过

提高征地标准对广大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但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比仅仅提高标准更为重要和迫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断提高:由前三年平均亩均产值的2-3倍提高到4-6倍,目前执行率约为100%15次,这是1999年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形成的,但直到2004年前后的2次,这一标准才逐步实施。从目前情况看,国土资源部提出的补偿标准一般提高20%-30%,应该在15倍的基础上提高,即提高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8-20倍。在此期间,虽然法律规定最高赔偿标准可以达到30倍,但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很难执行30倍的赔偿标准。笔者之所以主张对失地农民补偿制度进行改革,而不是仅仅提高补偿倍数,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农民补偿的理论基础方面,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仍然停留在城乡二元思维中,并在继续补偿城市发展理念在我国的长期实施。

首先,现行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是以“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为基础的。但是,如果不考虑过去一两年的地价、产值增长、物价上涨、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失地农民将遭受巨大损失。科学的计算方法应以征地时上一年度的年产值,加上国家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价格上涨率作为补偿倍数的依据,这样才相对公平。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金的“一部分”应该留给村集体组织,具体来说,应该归村委会所有。从目前来看,由于补偿基数较大,留给村集体控制的数额相对较大,动辄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目前,大多数村级组织的管理相对薄弱。如何管理和控制这类巨额资金,一直是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高度关注的问题。

对村集体留用部分的使用,国家要求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主要用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建设、农业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或者对安置费低的失地农民发放少量补贴。但由于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一些村干部以权谋私,甚至挥霍腐败。同时,由于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缺乏详细规定,一些村在拿到征地补偿资金后长期闲置,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地矛盾仍将长期突出。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或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补偿规定,让广大失地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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