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的被告黄大勇怎么也没想到,本来拿到征地补偿款应该是全家开心的事,但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母亲却将自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补偿款。2014年11月14日,该案经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告吴桂兰等5名当事人终于与被告黄大勇夫妇达成一致意见,困扰被告2年的亲情官司终于圆满终结。
经审理查明,吴荣州与吴桂兰是父女关系,黄家福与原告吴桂兰是夫妻关系,黄家福、吴桂兰与黄利明、原告黄柳辛、黄柳丽、黄柳如、被告黄大勇是父母子女关系,黄利明是吴桂兰长子,陆金银与黄利明系夫妻,即为吴桂兰长儿媳,被告黄大勇是吴桂兰次子,张美玉与黄大勇系夫妻,即为吴桂兰次儿媳,第三人黄大刚是吴桂兰三子,原告黄柳辛是吴桂兰长女,黄柳丽是吴桂兰二女,黄柳如是吴桂兰三女。1985年,国家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家庭联产责任制时,原、被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经营铜江社区第八队土地,吴荣州、黄家福、原告吴桂兰、黄柳辛、黄柳丽、黄柳如、被告黄大勇、张美玉、第三人黄大刚均为铜江八队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85年12月南丹县人民政府征收铜江八队部分农田兴建农贸市场,原告黄柳辛、第三人黄大刚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1992年黄柳丽以购买的行驶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告陆金银因与黄利明结婚于1993年6月迁户口到铜江八队,黄利明1981年当教师至今。1991年被告黄大勇与黄家福公用交税账户交纳农业税,从1992年起,黄大勇与黄家福分户交纳农业税。2000年城关镇施行土地延包时,铜江社区第八队没有调整承包土地,本案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号为2000字59号,户主姓名为黄大勇,承包耕地面积为2.9亩;家庭人口登记为10人。2010年5月26日,原告黄柳辛、黄大刚分别与南丹县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同意政府征用其旱地2.388亩和1.25亩,2010年7月15日领取征地款160643元,黄大刚领取征地款77261.5元;2012年政府开始征收黄大勇的耕地,总面积5.859亩,征地补偿款为41.9032万元。原告认为,该征地补偿款为家庭共有,原告应享有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地补偿款中的30万元为5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征土地面积与被告持有的土地承包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不相符,且在登记本中也未明确家庭成员姓名,而原告也无法举证自己具有承包资格,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的独立承包资格。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共十多人共同出庭,旁听还有很多亲戚,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发生了好几次激烈争吵,虽然被法官及时制止,但是如不进行及时调和,很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法官于是决定休庭,单独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因考虑到原、被告系一家人,且原告还是被告的父母兄弟姐妹,法官决定大打亲情牌,从父母恩情到兄弟情,再到兄妹情,爷孙情,姑甥情等等,逐一打出,打到心坎。第一次调解无果,坚持第二次,仍无果。法官们又坚持第三次,第四次终于,被告自愿将10万元分割给五原告,且愿意在三日内给付完毕。原告对讼争地产生的其他任何利益均自愿放弃,不再索取。
该起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虽然因为官司让一家人产生了隔阂,但是法官的努力又将他们一家人粘合在了一起。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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