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小卖部营业员的妻子因营业款失窃而被公司辞退,与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先生受到牵连,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先生对公司的决定难以接受。
这场纠纷从仲裁到诉讼,持续了一年九个月。日前,在上海金山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法官指出,本案中,因解雇妻子而“株连”配偶,属于“不当解雇”的行为,侵犯的是配偶的平等就业权。
公司小卖部营业款被盗
2003年10月,刘某进入上海金山区一家实业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06年2月,他的妻子董女士经刘某介绍,也来到公司任小卖部营业员。2008年2月19日,刘某夫妻与实业公司各自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8月12日,董女士因故未能在下班前将当天营业款及时上交。当晚小卖部发生窃案,21000元营业款被盗。
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认为董女士对营业款失窃行为具有直接责任,要求董女士停职等候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实业公司要求刘某夫妻对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夫妻俩不同意。同年9月5日,公司作出了《关于对董某、刘某辞退的决定》,并扣发了刘某夫妻俩7月、8月的工资。
刘某感觉很委屈,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很珍惜这个岗位。他认为,就算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公司也只能对其作出警告等警示处分,不该让他们俩来赔偿损失。况且,他认为公司对单位小卖部失窃也有一定的责任。
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才过了半年,夫妻俩就都“下课”了,刘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打官司,称公司“违法解雇”
同年9月10日,刘某夫妻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认为,公司以其夫妻对小卖部失窃负有直接责任为由将他们辞退,并扣发两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未为刘某缴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08年7月、8月克扣的工资4400元,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仲裁庭上,公司认为,2008年8月18日,公司对刘某的工作进行调整,但刘某不服从,并从8月27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公司辞退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称“由于刘某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刘某理应赔偿损失”。
仲裁裁决:“辞退并无不妥”
仲裁委庭审后认为,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将职工考勤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刘某虽表示从未见过职工考勤制度,但该合同附件上有申请人签名,因此视为其已知晓该制度。针对实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刘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公司关于刘某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期间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
仲裁委还认为,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司根据已告知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3月12日,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7月、8月工资2901元,对刘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同日,仲裁委也对董女士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2200元,缴纳2008年2月至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董女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夫妇不服上述裁决,而后起诉至金山区法院。
原告指责“株连”违法
2009年4月7日,刘某和妻子董女士一起向金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克扣的工资4400元。
4月2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刘某的律师指出,公司向刘某出具的书面辞退决定,其理由是刘某不接受失窃损失的赔偿,而被告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的举证,却说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因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的,仲裁庭不是根据被告的书面辞退决定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让被告提供原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规章制度来对“辞退决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律师认为,被告在作出书面辞退决定后自知理亏,才组织正在上班的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制造了刘某“旷工”的事实。
庭审中,刘某对被告提供的“考勤”坚称作假,并说自己9月4日还在上班。
法官调解,公司支付社保及工资
6月17日,金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表示接受调解,董女士与实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为董女士缴纳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454.10元,实业公司支付董女士2008年7月、8月工资合计2200元,董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6月29日,在法官继续主持调解,刘某与实业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实业公司支付刘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因妻子工作失误导致丈夫受株连的案件,终于以调解结案。
解雇职工岂能“株连”?
这是一起因解雇职工而株连其亲属引发的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因丈夫或妻子调离、解雇等原因而让配偶也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些企业和机构中时有发生,但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因解雇妻子而“株连”配偶,属于“不当解雇”的行为,企业侵犯的是配偶的平等就业权。夫妻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因此“株连”配偶。在此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本案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双方均应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特别是用人单位,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的裁员,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单位的这种“株连”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妻子失职丈夫被炒解雇员工岂能“株连”配偶
167人看过
-
妻子工作失职丈夫被炒鱿鱼
211人看过
-
妻子会因丈夫欠债而被牵连吗?
250人看过
-
丈夫银行贷款不还妻子会不会受牵连
206人看过
-
丈夫给别人担保不还款妻子受牵连吗
307人看过
-
丈夫犯诈骗罪入狱,妻子将受到哪些牵连
221人看过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1)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 更多>
-
丈夫犯罪了妻子受牵连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11、一个家里丈夫犯罪,妻子不会受牵连。 2、但是如果妻子参与其犯罪,参与了就构成共犯;如果没有参与犯罪,但有窝藏包庇行为,那么也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如果参与了销赃,或者掩藏赃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进入失信名单,另一方也会有影响的,比如银行贷款,子女上学等。
-
妻子引起的债务,丈夫会被牵连列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5夫妻婚姻期间发生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实在是还不起债务,当事人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
-
住房合同只有妻子签名,丈夫欠债,房子受牵连不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6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债务人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所以,如果债权人起诉时将签字一同起诉,会申请法院将房屋查封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