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概念
文书司法鉴定作为物证类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专门理论和科学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争议文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文书物证,即案件中作为书证和物证的文书。文书物证是以书写、印刷或摄录等方式制作的文书为载体,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提供有关当事人、文书制作的工具材料、文书的内容以及文书真伪等信息的物质性客体。
二、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
要求:
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
(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
要求:
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
2、样本量充分。
(七)人像识别鉴定:
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要求:
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
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
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对可疑纸张材料上是否有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进行检验。要求:不要沾污,不要用手直接拿取,不要挤压,应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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