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普通清算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7:31:43 64 人看过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一、公司提出解散条件是什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进行清算。

二、公司股东可以提出公司清算诉讼吗

公司股东是可以提起公司清算诉讼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的,股东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清算。此时,股东应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即怠于履行章程所规定的清算义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时或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视解散原因不同,起算日分别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并作出决定之日等等)成立清算组。据此,当事人举证的着力点应是能充分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行动向另一方股东表示过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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