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的电子证据的效力是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诉讼离婚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表现情形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等其他法定情形。
诉讼离婚中的诉讼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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