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性质。因此,审理此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能适用有关购销合同的法律规定。这类合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代购代销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一是代购代销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购销法律关系。代购代销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1、代购(销)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代购(销)人按合同约定所为的民事行为而产生经济上的利益或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3、代购(销)人必须以受托为经营前提;4、代购(销)人必须在工商局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代购代销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
在代购代销合同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交付合同标的物是允许的,但不能因此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因此而发生民事纠纷,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亦不能以其与委托人之间直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由,而否认其与代购(销)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代购(销)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财物应按约定移转委托人。这里可分两种情况:
1、代购(销)人取得货币的,可不要求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给付,也不要求代购(销)人将货币直接转手,代购(销)人只给付同等数额的货币即可。如果代购(销)人将取得的货币未及时给付委托人,应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
2、代购(销)人取得物的。代销时,委托人虽将物交付代销人,但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处分权的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之所有权以实际交付为转移。
(二)代购(销)人的报酬及费用问题
1、报酬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代购代销合同而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利益。因此,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履行合同,如果代购(销)人没有履行合同,就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不是代购(销)人的责任,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代购(销)人可就已履行部分请求报酬。代购代销人丧失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后,如果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或偿还了债务,应视同原合同的履行,那么代购代销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2、费用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开支。代购(销)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须委托人预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预付或预付不足,则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费用及利息。
(三)代购(销)行为是一种特别约定经营行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凡无证据证明或当事人双方对行为性质有异议的,推定为购销行为,并按购销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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