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概念的所属类别而言,这两个词语并非处于同一层次的概念范畴。
社区矫正是针对罪犯的矫正手段之一,而监外执行则属于自由刑的执行环节之一。
在此基础上,根据矫正场所及方式的差异,罪犯的矫正工作可进一步细分为监禁矫正与监外矫正两大类型,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
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监外矫正均在社区内部进行,因此,监外矫正与社区矫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同义词。
至于自由刑的执行,同样依据执行场所及方式的不同,可区分为监内执行与监外执行两种形式。
(二)从适用范围来看,尽管两者皆涵盖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且需在社会环境中服刑的四类罪犯,但仍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区别。
首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而社区矫正则并不包含此类人群。
其次,在称呼方面,监外执行罪犯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述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后,社区矫正特别强调了其适用范围中的重点关注群体: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年迈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以及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非监禁性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并未明确指出其重点关注的具体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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