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文山县经营液化气站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后,常与罗某某谈论贩卖毒品牟利之事。2001年4中旬,罗某某认识了公安特情王某,并提及此事,王某表示自己能提供毒品海洛因。罗某某遂告知马某某,要马联系买主。马即通知住在广西宾阳的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寻找买主。后罗与王某到南宁后通知马赶到南宁。4月24日,胡某某与其联系的买主亚龙(在逃),从宾阳赶到隆安与在此等候的马某某、罗某某、王某会面。亚龙与王某商定海洛因每千克13万元,由亚龙先支付1万元定金给王某,等亚龙凑齐钱后再赶往南宁进行现货交易。28日,亚龙在宾阳交给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让其前往南宁进行毒品交易,并将毒品带回宾阳验货。当日,胡某某与马某某、罗某某一同从宾阳赶到南宁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万元,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马某某、罗某某在得知王某可出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积极居间介绍为其联系寻找买主,胡某某在受马某某委托之后找到购毒者亚龙,在明知亚龙为贩卖毒品而准备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其购买毒品。马、罗、胡共同促成王某和亚龙见面。在双方就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定金支付、交易时间、地点的确定时,三人亦在场。其后,三人还共同携带亚龙将会的毒资按时前往约定地点协助交易。三人虽然不是毒品买卖的直接当事人,但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因此,对三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观点:
司法实践中,居间介绍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故意伤害罪会判什么刑?
犯故意伤害罪的,有可能会判拘役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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