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
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错误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此种情形的描述,要注意和刑法第十五条分开。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对国家赔偿的相关范围和相关标准都有较强的规定,相关的人员在进行办理时,需要根据这一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从而进行办理这一赔偿工作的进行,我国的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办理,解决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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