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08:20:14 298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基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纠纷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形式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有权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权选择相对人、有权决定民事活动的内容等,自然,当事人也有权决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民事纠纷解决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能确定当事人的意思的情况下,应做出符合其意愿的判断。故在判定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应重在探究当事人的本意,而不能简单地凭字面意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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