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在多领域倡导实证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40:25 265 人看过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九届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的主题为“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实证研究”、“犯罪学实证方法研究”、“黑社会性质犯罪实证研究”和“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公安部宣传局局长、新闻发言人武和平,重庆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建宏教授分别就“当前社会治安的状况及对策”、“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中几个问题”作了专题报告。

一、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实证研究

(一)关于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有学者从犯罪现象必然律、犯罪现象饱和律、犯罪原因多元律和犯罪现象依存率等四方面进行了阐述,认为犯罪现象是一种由社会以及自然环境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必须到社会环境中去寻找犯罪现象变动的原因,才具有最大的实际价值。

(二)关于涉及特定群体、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域的犯罪现象,很多学者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调研,通过缜密的实证分析和研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具有建设性和启示性的结论和对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赵军博士以对数回归模型为分析工具,对女性性工作者被害情境进行了定量研究,认为防止犯罪、避免被害最为实际的策略应侧重于尽量减少那些适于犯罪或被害的情境因素。在无以消除性工作者所固有的侵害价值及其易于寻找和接近之天然弱点的情况下,提高对性工作场域和过程的监控程度当是该领域被害预防最为现实的选择。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博士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地点的选择具有随机性,但近年来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作案得手之后,对作案成功原因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往往选择他们自认为比较“保险”的地带频繁作案,呈现了局部区域重点化倾向。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邓小刚博士则考察了我国近30年来老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情况,从各地的统计数据及老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得出了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特点。

二、犯罪学实证方法研究

(一)关于实证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优势和意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大力倡导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矫正当前中国犯罪学研究过分注重思辨的弊病。如武汉大学法学院杨阳博士认为,犯罪学实证研究服务于治理犯罪的社会实践,对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规律、制定正确的犯罪防治对策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其不仅通过统计知识作出变量之间的描述,最重要的是揭示犯罪的规律,进而提出有效的对策或预测的方案。

(二)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也存在缺陷,很多学者对此也具有清醒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假设、演绎和验证作为实证研究的三个主要环节,一旦某个链条出现障碍或者断裂,可能会影响最终的成果;周期长、人财物的消耗过大也导致这一方法推广起来比较难;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导致实证研究的方法并不是万能的,多少会产生偏差。因此,要避免过度滥用实证方法,排斥思辨方法的极端做法,多种方法并重才是最佳的选择。社会具有复杂性与空间无限广阔性,不可能有封闭的实验室进行反复试验和检验,有时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精确的实证数据有可能也是假象。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实证研究

与会代表针对黑社会犯罪现象、原因、防治对策所做的实证研究成果,详尽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形态、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大多数学者结合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均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是必须具备“保护伞”的特征。但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原局长杜震华认为,一般来说,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就必须向权力部门渗透,建立保护伞,获得权力部门的庇护,否则无以形成规模,或终究会被政府权力部门摧毁。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控制,有的学者提出,应当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财产刑,删除“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纳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同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并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再次提高法定刑设置。有的学者则表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时,首先应注意区分有组织犯罪和犯罪组织的不同,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团伙犯罪、聚众“打砸抢”犯罪等的界限,还要特别注意不能将恶势力等同于黑势力,以免造成罚不当其罪的情况。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防控措施,河南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马献钊认为,要做好社会控制工作,特别是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社会控制,其中重点人群主要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重点区域主要是指社会上那些容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行业、区域,如一些批发市场、娱乐场所等;此外,还要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爽博士则认为,要有效地控制和引导打黑网络舆论,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以期在全民反黑的舆论环境中早日实现“打早打小”。四、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和研究方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文教授认为,“犯罪人”是犯罪学中的核心概念,犯罪学应从观察、分析犯罪现象出发,重点研究犯罪人特性、犯罪人类型、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及其规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宝成教授则认为,当前犯罪预防实践以及犯罪学的自我发展,均要求犯罪学知识必须与作为权力知识的公共政策结合起来。犯罪学接下来要走的道路是科学知识与权力知识(公共政策)相结合,由一门纯粹的关于犯罪现象的经验科学转变为一门具有政治献策功能的决策科学,即制度犯罪学。

(二)犯罪学的研究模式和方法。有的学者分析了“现象——原因——对策”模式和关系犯罪学模式的利弊,指出应当在基础理论研究和犯罪治理实践两个层面对其加以整合: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关系犯罪学模式应构筑“现象——原因——对策”模式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关系犯罪学模式与传统模式是先后衔接的逻辑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作为以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犯罪现象存在发展的这些客观规律决定了犯罪研究中价值中立的可能与必要性,在具体研究中应当避免研究者的不当价值涉入,应当保持“价值中立”。当然,价值中立不等于排斥价值,而是表现为一种研究主体对事实的尊重。但赵宝成教授指出,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价值中立原则实际上已经开始受到挑战。不少社会学家认为,社会学家应该是社会活动家,应该通过调查研究来推动社会变迁,甚至应该倡导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立场。

(三)关于犯罪现象。有的学者对犯罪饱和生成模式进行了解读,认为犯罪率是有限制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犯罪率总是会围绕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和最低犯罪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状态”,即饱和犯罪率状态。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原动力、内动力和外动力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和相互作用,产生、推动和加速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实施又反过来强化了行为人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弱化了其对本能冲动的控制力。

(四)关于社区矫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李伏认为,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着关于公益劳动的相关规定不合法、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缺失、监管多于矫正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增设社区服务刑,使公益劳动制度合法化,以及完善奖惩机制,制定一整套科学的矫正方法,努力实现工作方法的科学化和矫治手段的多样化。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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