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指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5:52:47 168 人看过

由中国气象局主持编制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48项气象行业标准也已经由中国气象局批准发布实施。据了解,我国雷暴活动十分频繁,全国有21个省会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达到了134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日益严重。因此,为了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这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基本准则,更是做好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基本保证。

妨害公务:技术规范的分析

从价值规范的角度,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其所诠释的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的制度,在民主国家可以获得正当性。然而,以如此简单语言表述的,与其说是制度,不如说是制度的原则。为实现制度的原则及其内在的价值,仍然需要通过细致、复杂的技术规范。

公定力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直接违抗推定有效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即便推定有效的行政行为实质上是违法的。而质疑公定力理论的学者则以妨害公务罪之成立必须以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为要件,驳斥完全公定力之说不顾违法行政行为的轻重程度,会导致对无效行政行为也将以妨害公务罪处置的、否定人民抵抗暴政的宪法权利的谬论。[11]尽管有限公定力之说可以回应这样的驳斥,但妨害公务以职务行为合法为要件的论点,在表面上看起来,甚至也否定了有限公定力之说。因为,如果从字面去理解该论点,那么,但凡职务行为确实违法,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的情形了,有限公定力之说所主张的一般违法行为仍具推定有效性、直接抗拒此类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观点,也就难以成立了。进而,人人皆可直接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只要该公务行为确实违法,可以合乎逻辑地被视为上述论点的隐含之意。民主国家安定秩序的价值,似乎岌岌可危

因此,为澄清个中的疑惑,判断符合价值规范的公定力理论(更准确地说是有限公定力理论)是否有相应的技术规范予以支持,必需对何谓妨害公务进行考察。在当前国内立法层面上,有关妨害公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规定,一般都表现为阻碍依法的法律语言。[12]简约的措辞,涵义却并不像字面上显示的那么简单。刑法学界关于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学说,反映出简约立法在适用方面的复杂性。鉴于一般的妨害公务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罪之间,主要是违法情节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于其它构成要件上大体一致,[13]故回顾刑法学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学说,应有助于此处所涉问题的解答。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是复杂的,[14]然与本文直接相关的,乃该罪客观特征中的职务行为适法性要件。关于此要件,刑法学通常认为需在以下三个层面予以解析:

其一,妨害公务罪是否以职务行为的适法性(即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对此,域外有三种主要的学说:积极说,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应以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合法为必要;消极说,本罪的成立不必以适法性为要件,认为只要公务人员的行为依照社会通念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即可;折衷说,本罪的成立原则上以公务人员职务行为适法为必要,但不能严格地解释适法性,除职务行为有明显重大瑕疵,欠缺适法性以外,如果仅仅是在执行方式上有微小瑕疵或并未违背法律的严格规定,应解释为适法。而积极说被认为是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例、刑法学说所肯定的。[15]

依笔者之见,上述三种主张不妨归为两类:公务适法说与公务表见说。积极说和折衷说的区别仅仅在于如何解释适法,而与之不同,消极说并不努力去解释适法性,而是判断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按照一般人的观点可以视为职务行为,类似于民法学中的表见代理理论。由于公务表见说被普遍认为忽视了个体对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专横跋扈等违法职务行为的依法抵制、斗争的权利,是国家本位主义的观点,[16]故公务适法说遂成为通行之论。然而,积极说和折衷说的差异,并不能简单地以积极说得到肯定为由而轻视之,因为这触及下一个层面的适法性解释问题。

其二,职务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才称得上是适法的对此,亦有三种学说:实质说,只要职务行为在公务人员抽象权限之内,并且具备执行职务所需的一般形式,即为适法;形式说,适法的职务行为应符合法律要求的必备形式,而不必判断职务行为的实质正确性;实质加形式说,职务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合法,具体而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素:一是职务行为必须是在公务人员抽象的或一般的权限之内;二是公务人员必须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职务权限;三是职务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17]

实质说和形式说皆被认为偏执于职务行为实质要求或形式要求一端而失于另一端,故实质加形式说在日本、台湾地区成为通说,也为大陆地区学者普遍认同。从对适法性要求的解释来看,实质加形式说无疑是较为严格的。然而,这一通说也并非完全严格地解释适法性,因为,职务行为若在条件、方式和程序上,存在违反法律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存在轻微而非重大瑕疵的情形,都不影响该行为的适法性。[18]换言之,在判断妨害公务罪是否成立时,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为简练起见而采取的一个笼统表述,但显然是不精确的)仍然被视为适法的职务行为。对其进行阻碍的行为,如满足其它要件,也将被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由此,这里所谓的实质加形式说,对适法性的解释结论,实与在第一个层面上的折衷说几无二致。

其三,职务行为适法性依照谁的认识、以什么为基准进行判断在这个层面,同样存在三种学说:主观说,公务人员确信其行为合法,便具有适法性;一般人标准说,以社会上一般人见解,作为适法性的判断标准;客观说,法院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对适法性作出客观判断。由于主观说不啻于允许公务人员独断专行、恣意妄为,而一般人标准说则面临何谓一般人、何谓一般人见解的难题,故客观说被认为比较合理,因为其具备客观、确定等特征,而且,法院又拥有解释法律、进行评价的资格、能力和最高权威性。

不过,客观说又主张,在实践中,法院的判断必须以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客观情况为基准(即行为时标准),而不能以事后之纯客观事实为基准(即裁判时标准)。例如,公务员针对当时具体情状,依职权作出事实判断,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嫌疑人则对该公务员实施了暴力抵抗。但后来事实证明,该嫌疑人并非犯罪人。虽然依行为时标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可能有失公平,但是,从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的立法宗旨看,行为时标准更为合理。[19]

综合刑法学对职务行为适法性的三个层面剖析,可以发现目前的通说大致是:妨害公务所针对的职务行为应当是适法的,即符合法律对职务活动的实质和形式要求,但适法性应作相对宽松而非严格的解释,轻微违法一般不影响适法性;并且,职务是否适法得由法院根据职务行为发生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解释进行认定,而不能完全以事后纯客观判断为准,换言之,这就预留了职务行为虽在事后判断属于违法、但在事中仍被视为合法的空间。

回归本文主旨,职务行为适法性的刑法学教义,虽然未像行政法学公定力理论那样建构起合法有效的推定,但其与有限公定力之说,具有功能上的不完全重叠性勾通。二者相通之处在于:(1)原则上,重大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具适法性或不具合法有效的推定,对此类行为的不服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构成妨害公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20](2)对于某些事后判断应属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在行政行为发生时可以视为适法或具备合法有效的推定,对这些行为的违抗和阻碍,构成妨害公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二者可能的差异出现在对以下问题的解答上:究竟哪些确实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认定在行为发生时适法或具有效力有限公定力之说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而无效行政行为除了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外,还包括其它一些法定的情形。[21]除了无效行政行为之外,其它违法的行政行为就从成立时即具有推定的效力。与之相较,职务行为适法性学说或许是兼顾所有国家公务行为,故未对不具适法性的行政行为进行详细阐述,而是让法院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对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抽象权限、具体权限以及重要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作个案的判断。可以想像,在对待具体问题时,两种学说的适用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22]

也许,两种学说需要交流和一定形式的统一,以便于执法者在判断妨害公务是否构成方面有相对统一的衡量。然而,这个任务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目的,还是在于揭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其诠释的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的制度原则,不仅符合自由民主国家个体权利基础上的安定秩序价值,更有关于妨害公务的技术规范予以支持。职务行为适法性学说对适法性的解释,在技术上保证了国家权威及安定秩序和个体抵抗之间的一种平衡。甚至,从职务行为适法性学说的现状看,其对公务行为的适法性要求似乎更为严格,给个体抵抗的空间似乎更大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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