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没有直接签订租用合同,但被告在商丘市设定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分公司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设立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被告将其建筑资质出借徐某使用,徐某在使用期间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给他人造成损失。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省某建筑公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致使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睢阳区法院遂判令某省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48600元。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将建筑资质出借他人用于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某省建筑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86万元。
商丘市徐某为承揽某学校建筑工程,因其无建筑资质,就托李某与省某建筑公司协商由徐某以省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某学校教学楼工程。徐某向其支付管理费。徐某在施工中,以省某建筑公司商丘分公司名义租用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队塔吊,在施工中徐某中途停止施工,杳无音讯,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队,将省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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