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
2、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对违约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计算方法的,应按受损害方损失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3、赔偿损失以补偿性为常态
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本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4、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请求
1、违约方继续履行后,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应予赔偿。比如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应予赔偿。如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费用。
3、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还应予以赔偿,以弥补不足的部分。
二、利益有哪些特征
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
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
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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