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3:37 311 人看过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各级地方财政。

人民解放军驻陕单位的排污费,除军分区单位缴入地(市)级财政外,其他单位缴入省级财政。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时,应注明单位预算级次,由当地银行将排污费直接缴入各级财政金库。

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能超支挪用。安排使用一般一年两次,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各级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八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监理和补助购置环境保护监测设备、科研、培训、宣传等业务性开支。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除留百分之二给省环保局外,其余百分之十八拨给收费的地区、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其具体划解比例,由行署、省辖市政府决定。地、市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要适当拨给一部分给收费的地辖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七、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提出治理方案或设计文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中央部属和人民解放军驻陕的排污单位报省代管部门)审查汇总,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主管部门要设专人,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期缴纳排污费和治理污染,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

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经批准的治理项目,计划、基建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

八、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收费工作量大小,增设排污监理专职人员,负责所辖范围的收费等业务工作。

九、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局和省人民银行、省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本规定,作相应的财务规定,下发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排污收费及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市或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谎报、拒报、也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行使抽查、监测的职责。如对缴纳排污费数据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第四条凡缴纳两年排污费后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应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按提高征收标准后的缴费额为基
    2023-06-06
    241人看过
  • 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营管理,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农民个人临时性的经济活动或自产自用的不收超标排污费。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登记,生产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农民个人临时性的经济活动或自产自用,不收超标排污费。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者应当如实地相当地收费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环保监理部门核定后,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权时,原经营者所欠缴的超标排污费,要以签订契约的形式与现按经营者明显各自应承担的超标排污费,否则一切
    2023-04-24
    393人看过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
    2023-04-24
    407人看过
  • 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2023-05-03
    320人看过
  •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
    2023-04-24
    478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贾治邦2004年4月2日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
    2023-05-03
    338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的使用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1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由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可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
    • 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0
      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 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是如何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 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5
      现在的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具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陕西省实施招标法办法书是如何的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
      要想专业的去的解决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去咨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