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方式:即以直接毁损的方式强加与死者尸体,使其物理方面的特征发生显著的变化。这类行为主观上多为恶意,不仅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也造成对死者名誉的严重损害,主要有以下表现:
1、故意损害尸体。如吉林省深江市某宫姓公民先后两次切割女性尸体的乳房、生殖器,以满足变态的性欲。另外,一些人为泄私愤,将某人的尸体进行当众鞭打,或剥光衣物以示羞辱,都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2、非法利用尸体。某些医院在没有得到死者生前同意或其近亲属同意,利用公安机关委托解剖尸体鉴定之机,进行教学,擅自摘取内脏制作教学标本或是将尸体上的器官高价出售给病患者以谋取私利。
3、盗墓盗尸行为。我国传统认为入土为安,因此任何对坟墓进行损坏或盗墓盗尸行为都被视为大忌,对死者的名誉也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死者遗族利益和社会公德。
4、其他的侵害尸体的行为,如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错误火化尸体,不准尸体入葬等。
二、间接方式。即不给尸体以实体的损害,但以抽象的方式造成死者名誉的降低等。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揭露隐私等行为。
1、侮辱行为。即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主要有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语言侮辱是用语言对尸体进行辱骂,使尸体蒙受耻辱,名声败坏。行为作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尸体名声的,也属此列。文字侮辱是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尸体进行的侮辱,如书写、张贴大字报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侮辱造成一定影响后,才能认定为侵害受害人名誉的行为。一定影响即指影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
2、诽谤行为。即因过错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期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若所言属实,则只能视为批露事实,可能侵害到他人的隐私。对死者的诽谤多表现在对其生平进行造谣生非,影响其社会公众评价。
3、揭露隐私。即揭露死者生前的学习、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一些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造成死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构成对死者名誉的侵害,但新闻工作者依职权对死者生前进行评价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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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表现及侵权责任形式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t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有的人还有乳名和曾用名。姓名是我们在生活中将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标志,因此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t一、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t二、姓名权的侵权形态: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2、盗用;3、假冒;4恶意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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