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在《期间送达》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谁有权利申诉和控告司法机关?
当事人,即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
被告人人的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即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
2.申诉和控告有什么区别?
申诉,要求改变对自己的不公正做法。如,要求释放逾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要求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控告,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要求查处警官的贪污行为。
3.向哪里申诉和控告?
首先向违法机关申诉和控告。其他机关不能直接受理这类申诉。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向公安机关申诉,检察院超期羁押向检察院申诉,法院超期羁押向法院申诉。公检法机关都有专门的法纪监督机构处理这类申诉。
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监督?
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监督机关,对政府(公安局)和法院有监督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对公安局、法院处理的结果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请求国家监督,必须是对有责任的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没有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能受理。
有些不懂法的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手段维权,而采取找党委、找政府、找媒体、摆地摊告天状、上访等手段。这都是愚蠢的做法。
党委、政府、媒体都无权干涉司法。上访、告天状只能说给无权力管的人听,有权力管的人听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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