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45:29 318 人看过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培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使用者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使用者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补贴的使用者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使用者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多的使用者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命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侵害女职工每人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的生理要比男职工的脆弱,同时,还会有经期,产期,哺乳期等,在这些比较特殊的期间内,很有必要对女职工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才能避免单位借口辞退女职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1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女性劳动者有何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一、女性劳动者有何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别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二、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怎么办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2024-01-15
    366人看过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法节选)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4-22
    1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回应女职工迫切呼声,通过立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义重大。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保护标准我省现有215万女职工,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座谈和调查问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职工热切盼望用人单位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列入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并由其承担筛查费用。参照外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
    2023-06-04
    57人看过
  • 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
    一、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3.其他的特殊规定。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
    2023-11-05
    4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
    2023-06-04
    79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
    2023-06-28
    30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通告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
    2023-06-04
    100人看过
  • 未成年女职工如何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一、女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有什么女工劳动安全保护都有以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二、女职工孕期获得何种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得到劳动服赋予的保护权利,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要求是受到保护的,不可以随意从事不合理的工作。三、怀孕上
    2023-03-16
    279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劳保条例征求各界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新华社)
    2023-06-05
    45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职业指导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第三条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第四条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第六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023-06-07
    10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关爱
    国家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2023-07-15
    133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在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了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外,还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时,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
    2023-06-05
    326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意义
    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关心爱护的一贯方针。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会议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不仅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责任,更肩负着人类繁衍生息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
    2023-05-07
    40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劳动法有女工特殊的保护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4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 什么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5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 女职工是否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待遇,条例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6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