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不同在哪里
两者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认定
在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损害是由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造成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这主要包括医院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和违反,以及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
医疗过失行为是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具体可以分为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以及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和第49条明确规定的。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方面,主要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具体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四种。
1.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需要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需要承担20-40%的赔偿责任。
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全部损失的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的情况,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方式体现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使得赔偿数额更加公正、合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n(一)医疗事故等级;\n(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n(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n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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