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市*****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5728-103,13910663225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603
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为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6日做出、2008年2月27日送达的(2006)**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06)**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租金1875000元(计算至2007年11月18日),并从2005年3月1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本诉、反诉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租赁民法典律关系,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依法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长期拖欠租金,一审判决不从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法律事实上分清双方责任是错误的
(一)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租赁民法典律关系。依据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的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在租赁期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即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的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在承租期内及时足额给出租人即上诉人支付租金。
(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起始日为2004年5月18日,因此依据双方的约定,上诉人应在2004年5月18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用于被上诉人进场装修和对外经营。对这一合同义务上诉人并没有违约:
(1)起租日为2004年5月18日,但在起租近半年前的2003年12月29日,上诉人即安排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施工方三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交付的房屋及工程进行验收。2003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主管单位即市**局出具书面报告,在报告中被上诉人只提出零星的轻微的工程需要完善的地方,对交付的房屋整体来说基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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