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政策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许多长期以来民间投资从未涉及的修桥铺路、筑堤建库、学校医院、供水治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领域,也已经逐步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民间投资却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企业产权不清晰,抵押担保制度不完善,资本扩张渠道不通畅,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必要的政策扶持。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以制度创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有效的制度创新可以为民间投资拓展空间。目前最重要的是规范产权制度。私营企业产权主体的排他性和单纯性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比较清晰的,但有些私营企业特别是发育较早的私营企业的产权在亲戚或家庭内部自然人之间还没有严格界定,随着企业的发展与亲缘关系的利益变动,已经需要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对家庭工业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地方还产生了戴国有、集体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它们现在已经产生法律形式上的产权与经济事实上的产权之间的矛盾。宪法修正案已明确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私营企业权益保护制度,摘掉这些私营企业形式上的红帽子,通过产权保护和产权建设打消私营企业的顾虑,激发私营企业主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其次,健全信息制度。民间投资难的原因之一是信息缺乏,不少民营企业常常由此造成投资决策失误。因此,政府要建立指导民营企业投资的信息制度,如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地域投资信息等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投资信息和动态,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到各行各业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情况、项目在建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等,以便正确选择项目,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再次,完善担保制度。目前许多地方已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由于担保机构是非盈利性机构,风险补偿能力弱,现有注册资本的存款利息和担保费收入有限,不足以补偿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目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出资为主的财产担保制度。即由政府注入一部分资金,同时吸引金融机构、企业的资金等共同组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担保机构实行多家出资,市场运作,法人管理的模式。同时还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组织建立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对地(市)、县(市)、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分散它们的担保风险,从而使担保机构能够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
拓宽民间资本扩张渠道
首先,民营企业要建立资本积累和扩张机制。民营企业要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对资本的组织、管理和经营,不断提高原有资本的运行质量,加快资本周转,调整资本结构,发挥人才优势和技术创新优势,把企业作为资本生存、增值和获取收益的载体。同时,民营企业还要建立资本扩张的外部战略,即在改制中利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吸纳民间资本,通过控股、参股、兼并、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银行信贷等方式,促进资本优化组合,壮大资本规模。
其次,采用项目融资方式。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投资收益来偿还贷款的一种融资手段。通过对其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项目融资可以帮助企业将贷款安排成为一种非公司负债企业的融资。项目的债务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不会影响企业的原有资本结构,因而既可保证资本结构的优化,又投资了新的项目。
其三,拓宽股权融资渠道。各地要重视为民营企业开辟证券市场吸收民间资本的渠道。我国将在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设立创业板市场,民营企业要抓住这一机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筹集民间资本创造条件。由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所能容纳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为此,各地还应该借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经验,培育规范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为大部分不能上市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个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权回购的场所。
创造激发民间投资的市场环境
首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目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限制。从投资领域看,国有企业投资准入行业广泛,但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准入的行业则少得多,即使已经允许外商有条件进入的金融、石油、汽车等行业,私营企业也很难进入。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有关部门应加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法规,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目前对民间投资仍有不同程度限制的金融保险业、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建设、邮政网点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医疗机构、体育馆场、各类学校、传播媒体及港口、码头、机场建设等行业,允许民间资本有序进入这些领域。
其次,形成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是风险投资者与中小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如果风险资本没有顺畅的退出渠道,就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为了保证风险资本顺利地从风险企业退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探索符合现行法规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创造条件使风险资本利用创业板市场或地方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顺畅退出。同时,有关方面还要制定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中小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兼并、联合、重组及自行清盘、关闭;金融当局可以依法对有重大违规行为及风险很大的金融机构强制清理、关闭或者兼并、重组。在金融机构自主联合、兼并、重组中,政府金融当局可以引导、牵线,但不包办。
最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从直接参与国有经济投资经营中退出来,转变为市场运行的协调者和监督者,做到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政府有关部门还应积极支持主要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取消对其不公平的歧视性政策。在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营业网点的增加上,只要是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应予以支持;在资金融通上,应允许资质好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自由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扩大融资渠道,调剂资金余缺;在业务上,应允许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吸收保险和其它基金存款,禁止一些部门发文要求下属单位的存款只能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在舆论导向上,要做到客观、公正,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注意引导舆论媒体有针对性地澄清种种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误解,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比较优势的宣传,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发布一系列支持激活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发挥国债政策带动民间投资的作用,调整不利于民间投资的利率政策,调整不适应民间投资的政策,政府在对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狠抓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再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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