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1:03 215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8号令),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

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具体规定

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是指征(用)地申请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一)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预存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还包括市、县人民政府按省政府26令第十三条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

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障资金专户的资金。

(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各地在征地报

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征地补偿款缴入相关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2.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先行用地的,补偿款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预存。

(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1.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征地补偿

款;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如数退回

原缴款单位。

2.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不得混用。

3.预存征地补偿款在专户预存期间的利息,归缴款单位所有,一并计

入补偿款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有余额的,在征地补偿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原缴款单位。

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封闭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一律不予受理。

(二)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落到实处。并及时将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的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2023-06-10
    307人看过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08
    175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2月对我省2004年至2005年矿补费的征收、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核查。本次检查是2003年财政部对我省1999—2002年6月矿补费的征收、入库、使用情况核查后的再次规范。从检查结果看,由于矿补费征收难度大、征管人员编制和经费未落实等历史性遗留问题,致使矿补费欠缴、挪用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为从根本上规范矿补费的征管,经研究,对我省2002年7月—2005年12月矿补费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欠缴矿补费问题对采矿企业欠缴的矿补费,由征收机关责令企业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入库。对逾期仍不补缴矿补费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证机关吊销其采矿
    2023-04-22
    494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3-18【实施日期】2005-3-18【发布单位】【文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实行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公开办事制度、完善服务的重要措施。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我厅2004年4月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立即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其他市、县也应在2004年6月底前运行,随后还对地级以上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据了解,多数市、县都能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但总体上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还未真正开始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2023-04-22
    27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2年7月)对于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7号)已作出规定。因重新修改颁布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当调高征地补偿的定额补助标准。由过去的每亩定额补助8000元(不分地类,下同)调整为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为了减轻高速公路建设一次投入过大的压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高速公路开始建设时先
    2023-06-10
    417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有效地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切实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凡需要申请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均采取先盘后用的方式,即先申请办理盘活农转用指标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申报项目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二、建立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帐册,凭帐册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三、在办结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手续时,核发帐册,注册登记指标。四、申报盘活转而未供农转用指标时,应附具省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除须增加盘活指标台帐外,其他所需资料与正常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要求相同。以上规定与《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2023-04-22
    317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试点、稳步推进和全面推行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全面推行建设监理步入了十周年。为总结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十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深化建设监理理论知识的普及、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形式本次活动由江苏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部分发起监理企业承办。三、竞赛方式本次活动分市级选拔赛、省级竞赛两阶段进行。市级选拔赛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除南京市外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选拔组建一个代表队(南京为二个队),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分预赛和决赛。四、竞赛时间及地点各市选拔赛在8月——9月
    2023-04-22
    488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组织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6)28号)的要求,省厅定于8月份办理我省2006年度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换发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本次换证要求办理:(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2)截止2006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3)不符合2005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二、换证受理时间200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集中办理换证事宜。三、换证程序1.各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2.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2张照片、《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
    2023-04-22
    403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江苏省建设厅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
    2023-06-10
    37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单位: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逐步呈现市场化、多样化的特征,与此相适应,劳动关系也亟待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
    2023-04-23
    380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根据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和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实际,建议自2002年10月1日起,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内新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除补偿农民和上缴中央的税费外,给予以下政策优惠: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专项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不再收取。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省里不再集中,由地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实行先征后返。返回的资金由苏北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2023-06-10
    376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
    2023-04-22
    419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的精神,建立出让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强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现将适用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五年六月六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受让人同意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
    2023-06-10
    48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省国土资源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 什么是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 我国对于征用土地补偿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对征地补偿款是怎样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土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4-03-09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如下:1、征用农村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倍来计算;2、征用农村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来计算;3、征用农村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来计算;4、征用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5、征用农村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