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劳动者被收容审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颜某,男,37岁,某市啤酒厂业务员。
被诉人:某市啤酒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市啤酒厂厂长。
1995年4月6日,颜某因涉嫌贪污和收取贿赂被当地检察院收容审查;8月7日啤酒厂以颜某被人民检察院收容审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颜某的劳动合同。8月19日,检察院宣布撤销收容决定,将颜某无罪释放。颜某不服啤酒厂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收容期间工资,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0年3月,颜某由外地调人啤酒厂工作,1993年担任啤酒厂业务员,并签订出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资为867元/月,奖金按销售额提成。1995年4月6日,当地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颜某涉嫌一起贪污贿赂案件,将颜某收容审查,限制人身自由。颜某于8月19日被撤销收容审查并无罪释放后才得知在8月7日被厂方解聘。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显然,收容审查只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而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
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本案中申诉人颜某涉嫌贪污贿赂,被收审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原合同,但不能仅凭收容审查本身就单方解除合同,只有在依法确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时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颜某最后被撤销收审,无罪释放,用人单位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但是,颜某被限制自由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不能支持。颜某可向错误收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调查结果
1.被诉人收回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收容审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补发。
经验教训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时,事实上无法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如果最终被确认应负刑事责任则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未能确定刑事责任,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从解除人身自由限制时起恢复合同履行。但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福利。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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