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1条第
(1)项的规定。符合第1条第
(1)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哪些材料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保证函: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及经所在国有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还应提交该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该子公司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4、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5、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出资证明;
5、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明文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简历;
9、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0、上述文件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投资性公司要有良好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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