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并所得税可选择特殊税收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受同一方或者同一方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可见,本集团全资控制的a公司吸收了本集团全资控制的B公司,合并后仍由本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咨询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合并是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个现有的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者非股权价款交换,实现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企业合并各方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按清算所得税处理。三、被合并企业之亏损,不得结转于被合并企业弥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不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项目由被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能够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国家发行的年末最长期限国债的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由同一方或者同一方控制,控制不是暂时的。能够在合并前后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实施最终控制的同一方,是指根据合同或者协议对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财务、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性控制权的投资者。合并前,参与合并的各方均应由最终控制人控制12个月以上,合并后形成的主体控制时间也应由最终控制人连续控制12个月,企业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可以适用特殊税收待遇。因此,合并后,a公司接受B公司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按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不作为清算处理,不需要计算清算所得。合并前B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A公司继承,符合条件的合并不需缴纳流转税,集团内子公司合并涉及机器设备、土地等独立法人之间的所有权转让。,而流转税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一集团内的子公司合并,因为同一控制方,合并前后股东为同一主体,无需支付对价。但是,这两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土地或设备只是转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产、自产、自产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转让,将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为应税行为。因此,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支付对价,则应视为免费赠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但是,如果机器设备或土地等资产的转让符合一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转让涉案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因此,为避免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我们应重点将B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a公司,与其在合并过程中剥离全部或部分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否则将无法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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