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方面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征地补偿原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土地征收为促进公共利益,但若一味追求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敢问,公共利益中的“公共”是指谁,包括谁?何谓农民,中国传统观念就是在家种地的人,当农民无地可种,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何以为生?
我国现有征地补偿和安置原则简言之两句话:间接补偿原则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即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不因征收土地后用途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通过采取各种安置措施,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但是当前的评估办法并不合理。
1.我们不能仅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而是也应当适当合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未来可期待用途,如一些城郊土地,随着城市发展,很有可能变成商业性质用地;
2.考量土地的平均产值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土地的质量状况,有无人管理以及管理是否恰当都会造成土地不同的产值;
3.当地土地的供求状况。类似于商品的供求状况会影响价值,如当地地多耕种的人少,往外承包时价格也会相对便宜,但若地少人多,价值自然也会上升。
其次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因此现行做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偿。借用小品《卖拐》的一句台词“同样都是房屋,补偿标准咋差距这么大涅”。不说区位、房屋本身价值等客观因素的存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也应当像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样,有自己的法律依据。或者参照城市房屋补偿办法,农民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较之与城市人口,农民收入来源渠道更窄,生存不易,若连遮风避雨栖息之所的基本生存权益都无法保障,又何谈发展新农村,何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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