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害人王某(上海人)与被告人蒋某(江西人)以前在达州是生意上的伙伴,其平时关系很好且以兄弟相称,王某原向蒋某借款24000元。案发前一天晚上双方约定,第二天王某还蒋某以上借款,并在达州中心广场见面。案发当天,即2014年12月30日,双方在中心广场会面后,王某却称没有那么多钱,先还蒋某4000元,再给蒋某出具20000元的借条;而后王某虽向蒋某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但并未将开始承诺先还蒋某4000元的借款支付给蒋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首先一拳打在蒋某的牙齿上,蒋某在一气之下,将王某的右手食指咬伤,后王某向达州某区公安分局报案,某区公安分局以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在网上追逃,2015年3月12日,蒋某在上饶市某火车站乘坐火车时,被查获,2015年3月19日蒋某被达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蒋某被刑事拘留后,蒋某的家人通过网上搜索在百度找到本律师,在向本律师电话咨询后,其亲属紧接着从江西老家不远万里来到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本所副主任律师郑益明作为蒋某的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1、本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便前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蒋某,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其讲解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让蒋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清案情,争取宽大处理;
2、通过办案民警的调解,本律师促成蒋某亲属与受害人王某尽快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蒋某一方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予以当场兑现,王某也给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自愿不追究蒋某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等法律责任,由此让整个案件取得重大的进展,为被告人蒋某被判处“缓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当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本律师马不停蹄,在最短时间内阅卷并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分析和研究,主动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同时还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书面律师建议书,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由此加快了办案进度,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被告人蒋某的亲属对此非常满意。然而,蒋某的亲属从蒋某被刑拘以来,他们就放下了手中的工作,一直待在我们达州关注案件进展、等待结果,虽说这种精神,让我们看到了亲情的伟大和可贵,但无疑也增加了我们律师办案的压力和难度,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律师的精神一直处于紧绷状态。
【庭审情况】
一、本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欠钱不还并首先动手伤害被告人蒋某的嘴和牙齿,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2、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的诚意。
3、被告人蒋某以前表现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此,恳请人民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
【律师感概】
在被告人蒋某被提前释放的当天,其亲友早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候蒋某出来,当蒋某走出看守所大门时,他终于呼吸到了久违的自由空气,迎接他的除了亲友,还有那位深爱着他和他挚爱的妻子,尽管泪花在蒋某及其妻子眼里打转,但牵手和拥抱代替了一切言语、同时也抚平了一切伤疤!这里除了是一个句号外,我想更应该是一个感叹号。当天下午,蒋某及其亲属一起来我们律师办公室感谢,并邀请我们律师吃晚饭,虽然我们再三拒绝,但最终抵不过他们的盛情难却,我们坐在一张大圆桌上,与其说是对我们律师的感谢宴,还不如说是一桌团圆饭,我们律师也融入到了蒋某一家人浓浓的亲情中,在开饭前,蒋某拿出了一封信很深情地递给自己的妻子,说是自己在看守所晚上值夜班时写的,那封信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感动,有几句这样写道“老婆,在我未进看守所前,我觉得我只要负责将钱挣回家够你和儿子用就可以了,我把空闲时间都留给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几乎没有时间和你及儿子待在一起,在里面的这段时间,我深思了无数次,觉得最对不起的人就是你,对你的关心和照顾太少,似乎以前的我已经忘却我们曾经决定在一起的初心……在我最危难的时候,你始终在我身边不离不弃、从未放弃……以后出来了,我会改变……”,当时,大家都沉默了,而后大家都笑了。其实,人生就是这样,有太多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根本不会理解其中的真谛,有得必有失,虽然蒋某曾经失去了1、2个月的自由,但他却得到了更多“从未有过的安静思考、珍贵的亲情、无法替代的爱人、看清了自己真正想要的和对自己最重要的以及前路的方向和人生的真谛”;同时,蒋某妻子也让我很感动,她虽然不善言语,但有着最为可贵的善良和包容之心,蒋某涉案以来从始至终从未有过抱怨,似乎在她的字典里仅写着“爱、宽容、理解”等一切美好的词汇,这样的女人,当今社会又有几个;另外,蒋某的妹夫也让我们感动不已,蒋某的整个案件一切跑路的活基本上都是他一人承包了的,他不辞劳苦,不仅要出力而且还垫钱,可见他是一个很注重感情的人,对自己妻子的哥哥都能如此尽心尽力,那对自己的妻子和家人肯定不在话下,可想而知,他一定是位好丈夫、好亲人。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珍惜身边的亲人和爱人,用爱和宽容去代替伤害。
【律师小结】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像被告人蒋某案一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太多了,在这里本律师提醒各位出借人,一定要将款项借给那些懂道理有偿还能力的人,借款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愿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采取合法的追讨方式,比如友好协商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纠纷发生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杜绝因民事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最后,切记遇事不要冲动,“要忍得一时之气,免遭牢狱之灾!”
裁判结果
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后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采纳了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于2015年5月8日作出: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亲属取保提前释放】
被告人蒋某及其亲属对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考虑到蒋某的亲属系江西外地人,已经在达州待了2个多月,耽误了太多的工作和时间,为此本律师为他们做最后一件有意义的事,在本律师的积极争取下,在宣判后和该判决还未生效之前,促成蒋某亲属为被告人蒋某成功办理了取保,蒋某在宣判后的第五天被提前释放,使得本案画上了最为圆满的句号。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被告人A在W市经营家禽屠宰生意。2014年底,A与前往其店收肉鸭毛的B(男,20岁)因言语冲突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A用屠宰店里的尖刀朝B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后经送当地Y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B系因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其后,A的家属赔偿B家属人民币8万元。
W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要求判处被告人A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起诉书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均认定,案发后,公安人员通过调查得知A身处Y医院,即前往抓捕,同时对A家属赔偿的8万元也未作认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一审就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表示该案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而且因为被告人家属的失误,在本案的侦察阶段聘请的其他律师并未很好履行辩护职责,也未提出任何辩护意见与侦察机关交流,更未将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权利告知被告人,错失了最佳的辩护机时。因此当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该案已到了第二阶段,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了,无疑给本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A,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市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了本案侦察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认真进行研究,就重要问题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A。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就A构成自首,以及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物证,以及未对A进行验伤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开庭审理时,本律师就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与公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
本案应认定自首,系民间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主动赔偿等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后,本律师积极与法官以及受害人家属方联系、沟通,最终对民事附带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取得对方谅解。获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成功辩护,自首等情节得到法院认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获得了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理想结果。当事人服判,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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