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及其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08:22:39 318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如下: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混淆行为;2、对其商品的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5、法律规定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性及其立法完善

(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性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互联网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随着网络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网络新生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站在了规范竞争行为的立场上,却没有立足于对新生技术的保护方面。其二,由于网络广告模糊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经营者的界限,因此,对于网络广告主体的确定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短得不够有效。另外,该法还缺少对网络服务商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和网页开发商在关键词广告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其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量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已远不能满足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网络空间虽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在网络上实施的市场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调整市场行为的现行法律大多数仍可对其加以适用,可以说网络上的市场行为根本不存在整体上的法律空白,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并不妨碍现行基本法律规定的适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必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律规范。虽然调整网络广告的有关法律还包括《广告法》等等,但本文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立法完善进行讨论: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以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为主的情况下,确立不阻碍新技术发展的原则。基于此立法宗旨,对于与网络新型技术有关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利用超链接技术的网络广告,关键词网络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建议作出严格性的规定。这样有利于相关互联网新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不至于让这些新技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扰乱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带来负作用。

2.网络广告主体规则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应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界定作出解释。本文认为,将提供网络内容的网络服务商纳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范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对于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服务商则不属于此范畴。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网络广告主的界定,其范围不应过窄,应该从其行为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与互联网大众化带来的利用普遍化相关联的。网上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许多并无法定经营资格,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广告主都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其利用网络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3.增加列举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部分涉及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压价排挤行为和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使其适用于网络广告的领域。另外对个别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增加条款加以规定。主要包括:涉及超链接技术的网络广告条款以及关键词网络广告条款。每一条款应对该行为的构成与主要表现形式作出相关阐述,从而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4.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对于以上新增加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应相应地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同时明确网络广告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另外饭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但实践中,该条侵权赔偿额的实施却很困难,因此在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经济赔偿标准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侵害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盈利状况以及受害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规定一个比较宽泛的上下限,再结合侵害人以及受害人各自的经营情况,侵害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间的长短、不正当竞争网站的实际被访问量、虚假广告的恶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灵活运用,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1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例外分别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2023-06-02
    180人看过
  •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电子商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市场主体的竞争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由于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免,“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1].资源的有限性,决定资源配置是经济体制运作的核心。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竞争的作用表现为,竞争调节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引起价格波动,价格决定利益分配,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在电子商务实践中,竞争表现为,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了争取在电子商务中收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通过竞争,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023-06-18
    278人看过
  •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及其规定
    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损害
    2023-04-12
    153人看过
  • 劝说类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如今的市场可谓风起云涌,商品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才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跳,企业要通过市场将内部的效率转化为利润,自然会在市场竞争策略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特别是进入了较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企业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往往会出其不意地使出杀手锏。以宣传和创造产品差别的手段大打广告牌,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劝说类的广告,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得消费者了解和认可自己产品的特色或正宗,并愿意多购买甚至以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购买,从而求得垄断地位。最近,深圳泰国香米市场上一个有力的竞争者——某米业有限公司对营销策略似乎颇有心得,由于他们在广告中打上红玛丽标志,强调其品质、品种、品牌为泰国香米正宗血统,并称凡没有此标志的,肯定不是原产地包装的泰国香米,一时间深圳米业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消费者纷纷询问真伪,甚至连泰国领事馆也注意到相关广告,并连续向深圳记者发出声明和解释,包括市粮食集团在内的其他泰国香米的经营者也纷纷作出反应
    2023-04-24
    237人看过
  • 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xxx》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xx》。xx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xx》游戏中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等在《xxx》游戏中抄袭了《xxx》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二)裁判结果xx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xx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xx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xx公司等对xx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
    2022-10-09
    79人看过
  • 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负
    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何谓正当的市场竞争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这是从其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角度来进行划分并说明的。正当的市场竞争是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者是以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改进服务等为手段来谋取市场竞争的胜利和效果的。正当的市场竞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则是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者是以违反法律、政策以及商业道德为前提,采用欺骗和与商业交往格格不入的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商品包装是与待售的商品本体一起作为用于市场交换的客体而存在的。利用包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根据1993年9月2日我国第八届全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以为,利用商品包装作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
    2023-04-24
    218人看过
  • 关于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网上宣传交易也变得越来越普遍,经营者往往利用网络广告开宣传攻势。来吸引更多的点击率”,在竞争中取优势。一般而言,网络广告主要分为:(1)通过网络服供应商(ISP)发布广告..这种方法主要是在网站主页发布广告.用户在访问页面以寻求服务时就必然要触广告内容。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供应商都在己的页面上提供广告服务.(2)通过软件发布广告,些免费软件本身的安装程序中就包含广告,如果不意则无法安装该应用程序。或者在安装完成后运行出现广告。该种软件在网络上被称为流氓软件”(以电子杂志等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这种广成本极其低廉.在网络上又被称为垃圾邮件”从网络广告的实践来看.一些经营者在使用网广告进行宣传时,往往采取假冒域名、虚假宣传、侵关键字链接、抄袭网页等不正当的手段,由此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网络广告一旦被用于正当的目的,就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阻碍
    2023-06-14
    70人看过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及特征分析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商家激烈竞争的领域,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借助大数据思维模式,专业人士对法院从2002年至2013年审理的126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系统研究,尝试通过分析案件数据来总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及特征,旨在为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提供借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上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主要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已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该类行为无法归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能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2023-04-24
    149人看过
  • 使用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案件: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
    2023-12-22
    141人看过
  • 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及其应用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它贿赂形式。如何规避在销售返点返利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销售返点返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1、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实物折扣的处理1、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2、对于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3、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
    2023-07-03
    492人看过
  • 正当与不正当竞争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2023-03-28
    40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机关能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在这里政府机关是不会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的。但是其却又在第7条明确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使的该法出现了前后矛盾。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政府机关是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来对待的,但是收效却不大。为此,我认为,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反法的规制对象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机关的防碍竞争的行为并非是源于竞争的需要,而是体制上的原因,应当依靠体制改革去消除这种现象。事实也证明,希望借助于反法的力量去消除这种现象也是徒劳的。一个华而不实的法律还不如没有为好,因为这比没有更容易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而这将会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重创。第二,将政府机关列为反法规制的主体,存在着追究法律责任的
    2023-06-08
    473人看过
  • 其他传统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列举,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方面,除此之外,在著作权,专利权及其相关领域也有体现。但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是新技术新事物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结合,使侵权表现不断发生新变化,但归根结底,万变不离其宗,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是应该以传统侵权为基础。传统侵权中,应当严格界定权利所保护的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权利领地,凡是进入该领地就构成侵权。但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力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显,有时甚至难以判断。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保护范围,只噢与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对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大于权利客体本身,因此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明确权利客体。就是要确定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什么,在关于著作
    2022-11-17
    42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涉及刑事犯罪吗
    应该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如侵犯商标权严重构成侵犯商标类犯罪、商业贿赂严重构成贿赂类犯罪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2023-03-02
    32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涉及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影响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诋毁行为。 7.利用技术手段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外卖合作商的不正当竞争类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
    • 哄抬物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4-10-03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
    • 不正当竞争民事竞争中的类型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