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名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54:21 226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级别为最高级。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什么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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