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14 03:57:32 429 人看过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医疗依赖;

(3)意识消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5)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6)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不能工作;

(6)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明显职业受限;

(6)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职业种类受限;

(6)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4)不能胜任原工作;

(5)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4)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4)断续工作;

(5)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1.7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三肢瘫(肌力1级);

2.1.4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呼吸困难级;

2.1.9心功能不全级;

2.1.10小肠切除90%以上;

2.1.11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双眼球缺失;

2.2.6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7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心功能不全级;

2.2.12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2.15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能减退;

2.3.2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肝切除3/4以上;

2.3.17全胰切除;

2.3.1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双眼盲目3级;

2.4.8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不全级;

2.4.19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切除2/3以上;

2.4.22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膀胱全切除;

2.4.29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5五级残疾

2.5.1单肢瘫(肌力1级);

2.5.2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双眼低视力2级;

2.5.11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呼吸困难级;

2.5.16两肺叶切除;

2.5.17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心脏瓣膜置换;

2.5.20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全胃切除;

2.5.23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8重度排尿障碍;

2.5.29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智能减退;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5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排便重度障碍;

2.6.23肝切除1/2以上;

2.6.24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胰切除1/2以上;

2.6.26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一手缺失;

2.6.36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7七级残疾

2.7.1三肢瘫(肌力4级);

2.7.2单肢瘫(肌力3级);

2.7.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一眼球缺失;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7.1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缺损1/2以上;

2.7.18张口度1cm以下;

2.7.19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器质性失音;

2.7.21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一肺叶切除;

2.7.23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心功能不全级;

2.7.25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肝切除1/3以上;

2.7.28胰切除1/3以上;

2.7.29一侧肾切除;

2.7.30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1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3子宫切除;

2.7.34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5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6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7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39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0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智能减退;

2.8.2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3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8.15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肺段切除;

2.8.21心脏异物滞留;

2.8.22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胰切除1/3以下;

2.8.28脾摘除;

2.8.29轻度排尿障碍;

2.8.30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阴道狭窄;

2.8.34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5一侧卵巢切除;

2.8.36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7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8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39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1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4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8.44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5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6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7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8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叶切除;

2.9.5颅内异物;

2.9.6第、Ⅴ、Ⅵ对颅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2.9.16损伤后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8双耳缺失相加大于一耳面积;

2.9.19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2.9.20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1舌缺损1/3以上;

2.9.22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3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4肺内异物滞留;

2.9.25呼吸困难级;

2.9.26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7心脏异物摘除;

2.9.28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29胃部分切除;

2.9.30小肠切除小于1/2;

2.9.31排便轻度障碍;

2.9.32肝切除小于1/3;

2.9.33胆道修补;

2.9.34胰修补;

2.9.35脾部分切除;

2.9.36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7一侧肾部分切除;

2.9.38膀胱部分切除;

2.9.39输尿管修补;

2.9.40尿道修补;

2.9.4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2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3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4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5子宫部分切除;

2.9.46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7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0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1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

2.9.52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3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5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6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7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

2.9.63创伤性关节炎。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颅骨缺损9cm2以上;

2.10.3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脑脊液漏修补;

2.10.5人格改变;

2.10.6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单纯性复视;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19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1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2张口度2cm以下;

2.10.23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二肋以上缺失;

2.10.27胸导管损伤;

2.10.28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肺修补;

2.10.30肺内异物摘除;

2.10.31膈肌修补;

2.10.32消化道修补;

2.10.33肝、脾修补;

2.10.34肾修补;

2.10.35膀胱修补;

2.10.3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38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0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1枢椎齿突骨折;

2.10.42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3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4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47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48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49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0一手掌缺失5%;

2.10.51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2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4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0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什么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般被划分为十个等级大类,其轻重缓急级别依次排列为一级至十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定级与工伤鉴定有着基本相同的概念,其追溯赔偿程序可从最严重的第1级(也称百分之百)逐步向下推移至第X级(亦即最低程度的百分之十),各个级别的差距均为百分之十。至于赔偿责任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人员配置费用以及其他为治疗及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赔偿标准1、需根据实际伤残等级具体划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024-03-02
    153人看过
  •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
    2010.7.1【2010】234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委托的刑事案件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标准不统一,市一中院就刑事审判中如何审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结论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后认为,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应统一适用原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我院将以上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请各院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按照我院意见,统一适用原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
    2023-06-11
    159人看过
  • 2023司法鉴定新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样的
    一、司法鉴定新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样的人身损害伤残的分级,可以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法律规定,该规定对伤残等级怎样认定和划分作出说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
    2023-06-11
    360人看过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1年更新
    根据残疾严重程度,将残疾等级分为1级至10级。职工因工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其工作能力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劳动能力评价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评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残疾级别,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无法照顾自己,有些人无法照顾自己。劳动能力考核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体损伤程度分级标准1、我国法治建设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作出了关于人体损伤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文件,以此来规范人体损伤程度的认证。因此我国司法部在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三个方面,作出了关于人体损伤程度内容形式、方法和等级方面的具体区别规定。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标准,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其中主要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属于重伤级别。所谓众生,就是指人肢体面
    2023-07-01
    104人看过
  • 今年的《人体伤残程度分级鉴定办法》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以受伤后可以鉴定的损伤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受伤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伤和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天后进行鉴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发行鉴定意见,但必须说明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必要时进行复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结束或受伤稳定后进行鉴定。医疗事故程度分级的规定是什么?法学理论把民事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五个档次,医疗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其责任程度的划分也不能离开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其分级标准为: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
    2023-08-18
    21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损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固定的吗
    江苏省人损残疾赔偿金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一、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
    2023-02-08
    128人看过
  • 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发布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3个标准内容已明显落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标准》。修改后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二是检测手段更加丰富。《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三是技术条款更加完
    2023-06-01
    65人看过
  •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保险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一、劳动伤残等级划分劳动者劳动伤残等级一共有十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劳动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来界定等级的。其中功能障碍程度是根据身体器官出现的功能问题来确定的,生活自理障碍是分为三个等级的,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二、想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三、工伤鉴定的范围有哪些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3、护理等级鉴定;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
    2023-03-27
    188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经济损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不予扣减。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挽回或者积极协助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民事途径挽回的经济损失,在处理时一般应当予以扣减。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民事途径取得了确定的债权,但债务人无实际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应认定为已经挽回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债务人无实际履行债务能力:(一)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仍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二)债务单位已经关停,或者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
    2023-06-11
    414人看过
  •  江苏省伤残赔偿制度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该标准是对江苏省伤残赔偿的规范,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对应的补助金额和发放期限。要获得伤残赔偿,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等。赔偿流程包括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处罚和赔偿调解等环节。若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5.五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6.六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7.七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一、伤残赔偿材料: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门诊病历本;4、医院住院病历;5、医疗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二、伤残赔偿流程:1、现场勘查;2、责任认定;3、处罚
    2023-08-21
    197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
    2023-04-24
    352人看过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道路交通伤残评定等级相同吗?
    不一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G
    2023-03-19
    462人看过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哪里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是神经功能障碍、脊柱损伤致、头面部损伤致、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司法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法医鉴定进行申请。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
    2023-04-26
    321人看过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
    1.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2.法司发〔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三章肢体损伤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
    2023-06-08
    4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哪个法律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对于下肢骨折的规定,没有内固定的表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九级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
    • 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伤残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9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3三级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
    • 司法鉴定人体损伤程度5级5级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7
      法医根据被害人伤情在医院的诊断证明进行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颈部损伤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
    •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分级如何确定?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8
      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分级时间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