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我家玩引发名誉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5:50:41 368 人看过

善良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空到我家来玩玩”,这本是人们日常极为普通的一句客套话。但是,一个女性如果将这句话发送到一个男性手机上,恰好又被男性的老婆看到了,会是怎样的结果?2005年12月20日,通州市法院对一起因“暧昧短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医药费等损失500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异性互通交友短信

小玲与勇-军同住通州市的某一个小镇,都已结婚生子。由于同为一个镇上的人,两人早已相识,但仅限于见面打个招呼而已。一日,勇-军上街买菜,恰巧遇见小玲正在路边用手机打电话,勇-军见小玲买的手机式样不错,心想自己的手机用的时间也不短了,式样也落伍了,也该升级换代了,就停下来问小玲手机是什么款式的,铃声是否大?小玲便告诉勇-军这手机铃声不错,并拿了勇-军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让勇-军听听其手机的铃声。

由于小玲用勇-军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小玲的手机号码就留在了勇-军的手机上。勇-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联系,将小玲的手机号码保存了下来。由于勇-军经常外出做生意,办完事后常常觉得无聊,喜欢把玩手机。一次无聊之际,便发了一条问候短信给小玲。小玲见相识的人发来短信,出于礼貌,也回了个短信,两人从此便常常以短信互致问候。勇-军也喜欢将一些心烦的事通过短信告诉小玲,小玲往往能够通过短信为勇-军解忧,由此,两人成了能够互诉衷肠的异性朋友。

“来我家玩”埋下祸根

2005年国庆,勇-军从外地出差回家,并将此事通过短信告诉了小玲,小玲在回信中,顺便叫勇-军有空到她家来玩。勇-军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心想与小玲并无什么不正当的关系,也就没有将此短信从手机上删除。一次勇-军外出没有将手机带在身上,勇-军的老婆小梅发现老公的手机忘在了家中,随手查看了一下老公的手机。由于勇-军将小玲的手机号码存储在手机中,小玲发来的短信显示的是名字。小梅发现老公手机中有小玲发来的短信,出于好奇心理,即打开查看,一看竟是小玲邀请其老公到她家去玩的短信,小玲的老公常年在外,这不是在勾引自己的老公吗?小梅一下子气得差点要吐血。

气急败坏的小梅立即上街找到小玲,在小玲居住的楼下遇到小玲。小玲正和保姆准备回家,小梅突然扑向小玲,用手抓住小玲头发,用脚踢小玲的身体,口中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谩骂小玲,辱骂小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玲被突然降临的伤害惊呆了,后经他人劝阻,小梅才被劝开。小玲于次日到南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花去医疗费330元。2005年11月,小玲因头晕、心慌、失眠,又到通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神经官能症,局部软组织伤”,并怀疑患有“抑郁症”,共花去医疗费23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遭邻居“泼尿”引名誉权纠纷
    8月2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某村68岁的蔡阿婆觉得,半年多来堵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邻居黄某送来了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款1759元和满满的歉意。此前,在村民眼里,她们已经是仇人,黄某曾经打伤并对她泼尿,信宜法院近日判决黄某对其予以赔偿。今年1月份,蔡黄两家人因农作物引水灌溉发生矛盾。1月18日上午8时许,蔡阿婆到黄某家中讲理,说着说着,俩人开始激烈争吵。黄某一时情绪激动,将近70岁的蔡阿婆推倒在地殴打,觉得仍然不解恨,她还端起屋外的尿桶往蔡阿婆身上就泼。事发后,蔡阿婆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蔡的损伤为轻微伤。在农村,似乎没有什么事情比被人泼尿更侮辱人的了,蔡阿婆终日精神恍惚,郁郁寡欢。3月27日,信宜市公安局以黄某殴打、侮辱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600元的决定。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曾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2014年6月29日
    2023-06-08
    164人看过
  • 建外SOHO业委会换届选举引来名誉权纠纷
    近日,因建外soho东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引发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业委会主任韩某以被告胡某、韩某诽谤、侮辱原告人格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十万元精神赔偿。东城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自2005年起,原告先后担任建外soho商会会长、建外soho东区党支部书记等社会公职。2006年2月,原告被选举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业委会主任,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使得建外soho东区被联合国和中国世卫组织评为首批“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安全社区”。2009年1月,在建外soho东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过程中,二被告为达到当选业委会主任及委员的目的,以“维权小组”的名义通过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网络博客等多种途径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原告人格,破坏原告名誉。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剧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
    2023-06-07
    96人看过
  • 行使行使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行为人以侮辱、诽谤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导致受损人社会名誉降低的,即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来我家玩引发名誉权纠纷善良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空到我家来玩玩”,这本是人们日常极为普通的一句客套话。但是,一个女性如果将这句话发送到一个男性手机上,恰好又被男性的老婆看到了,会是怎样的结果2005年12月20日,通州市法院对一起因“暧昧短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医药费等损失500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异性互通交友短信小玲与勇-军同住通州市的某一个小镇,都已结婚生子。由于同为一个镇上的人,两人早已相识,但仅限于见面打个招呼而已。一日,勇-军上街买菜,恰巧遇见小玲正在路边用手机打电话,勇-军
    2023-07-27
    434人看过
  • 著名考古学家遗稿引发著作权纠纷
    著名考古学家、红山文化古玉C形龙的发现者孙守道因病去世,生前合作者刘淑娟未经其遗属同意将其研究成果共同署名出版,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案件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淑娟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著名考古学家遗稿被出版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誉所长、辽宁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孙守道2004年因病去世。生前,孙守道致力于红山文化的研究,并与其同事、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淑娟一道,对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通过对这些玉器的鉴定、测量、命名等工作,形成了大量关于红山文化的研究成果。据了解,孙守道生前即希望将红山文化发扬光大,让更多的人得以了解。为此,他将研究成果汇编成为文字,与刘淑娟一道创作完成了《红山文化玉器新品鉴定与探索》(初拟稿),以便红山玉文化走向世界,甚至为将来要出版的这本书写好了序言。然而,壮志未酬,孙守道因病去世。孙守道去世后,刘
    2023-06-08
    393人看过
  • 一篇文章引发《长征组歌》创作人名誉权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受理一起原告李老先生状告唐老先生、中国合唱协会侵犯名誉权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合唱通讯》中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今年79岁的李老先生诉称,其系《长征组歌》作曲者之一,被告唐老先生(86岁)在2008年2月《合唱通讯》总第44期发表题为《1965年版诞生的过程》一文,该文中被告唐老先生称:《长征组歌》是由唐老先生和另外二人创作的。《合唱通讯》是中国合唱协会所属的内部刊物,该《合唱通讯》在歌曲创作行业中影响力很大。被告唐老先生的文章在《合唱通讯》上一经发表,就在歌曲创作行业中产生了很大反响,使很多歌曲创作人士误认为李老先生虽为《长征组歌》的创作人之一,但实际上没有参加《长征组歌》创作。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同时,被告中国合唱协会在对被告唐老先生在其内部通讯上发表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该文章在歌曲创作
    2023-06-07
    430人看过
  • 公司与离职员工网上“揭短”引发名誉权纠纷
    人民网上海9月27日电(侯荣康吴艳燕包蹇)离职员工在篱笆论坛“揭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发帖反击称该员工因贪污公款被开除而蓄意报复,并曝光其身份证和学历证书信息,双方为此互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发帖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客观情况不符,判令双方连续72小时在篱笆论坛上互致道歉声明,并由公司赔偿该离职员工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去年9月下旬,篱笆论坛上一篇题为《令人震惊:婴儿奶粉出问题,D家月子餐更吓人》的帖子引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意,帖子的内容矛头直指该公司的产品。据公司调查,该帖子的发帖人是一个月前离职的员工崔小姐。公司随即在该论坛针对崔小姐的帖子发表声明,称崔小姐贪污公款被公司开除而心存不满,发帖恶意攻击公司,随该声明一同出现在论坛上的还有崔小姐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信息。去年10月,崔小姐向法院递交诉状,两个月后公司以相
    2023-06-07
    477人看过
  • 一个家族修两份族谱引出互告名誉侵权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为了“二世祖先”是否存在,同属一个家族的双方当事人闹到法院,都说对方污蔑自己,构成名誉侵权。7月10日,为维护家族团结,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情法交融的调解下,双双递交了撤诉申请。1992年,《李氏族谱》编写理事会主任李某让李乙写一个序言。李乙根据一些历史资料及当地宗亲某公等手抄的家谱,在《族谱》序言中写“福旺公生天佑公…”。原告李甲等人也根据当地宗亲某某公手抄的家谱认为一世祖福旺公没有天佑公这一个儿子,双方一直为此争议不休。2000年,理事会在李某辞去主任一职后,补选李甲担任理事会主任。经过2年多的时间,另外修订了《家谱》,并在《家谱》的前言中对李乙、李某有一些过激的语言。李乙不服,遂作《搜形》、《搜形补》进行反击。李甲等五原告由此认为,被告李乙编写并已散发在李氏家族中的《搜形》、《搜形补》两刊物,使用了诸如“心黑手辣之徒”“狼心狗肺”“黑家谱”等多处恶毒的语言,使他们的声誉受到极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分期购车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引发名誉权纠纷
    李某在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从未向工商银行贷款的他竟有不良记录,于是将工商银行及银行征信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发现形成不良记录的责任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原告对被告银行及征信中心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今年3月,原告李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有一条不良记录,内容是原告未完全清偿贷款人八万元的个人汽车贷款。事实上,原告并没有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为此,原告将工商银行及银行征信中心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做起调解工作。原告李某陈述曾于2004年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与该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约定分期付款。购车后,原告将每期车款均及时足额交给了该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到2006年原告已还清全部车款。被告方对“不良信息
    2023-05-05
    217人看过
  • 光绪死因引发名誉权纠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中国法院网讯今天上午,因光绪死因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近代史研究》杂志刊登了公安局某处的调研员包先生有关光绪之死的文章后,又登函表示该文章错误百出,并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这些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了包先生的诉讼请求。51岁的包先生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干部,他起诉称,自己在2006年时曾应邀参加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主办的有多家法医学专家参加的光绪死因推断专家论证会,期间,会议发给每个与会人员一份光绪死因的工作报告。会后,他根据会上材料,经过两年三个月的潜心研究、分析,撰写了《光绪死亡原因探析》一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近代史研究》上。2008年底,该刊物刊登了一份声明,称包先生撰写的文章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与原始数据及分析相较错误较多。包先生认为,此声明严重影响了自己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声誉。现起诉要求中
    2023-06-07
    299人看过
  • 股东“被签名”引发股权纠纷
    一年来,因为股权的变更一共引发了八次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但纠纷却远未结束谁动了我的股权?在南陵县工商局媒体了解到,XX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至2009年底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董某某、翟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等4人。之后法人代表陶某某将所有股权对外转让。但翟某某却不同意将自己的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南陵县工商局提交了书面材料,声明非其本人亲自带身份证办理,其名下的股权不得变更。两个月后的2010年2月8日,XX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到王AA和汤BB名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为1188万元。于是翟某某不服,坚称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在股权变更时其本人也未到现场,不过多次找南陵工商局理论均未果,于是开始了他的多起诉讼,要求重新将应有的股权变回自己的名下。翟某某的代理律师翟XX告诉媒体,最终在他们的坚持下,南陵县工商局撤销了一年前的股权变更登记,重新恢复了翟某某的公司
    2023-06-09
    162人看过
  • 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名誉权纠纷在哪里诉讼
    一、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名誉权纠纷的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二、名誉权纠纷在哪里诉讼名誉权纠纷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被侵犯名誉权该怎么办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2023-06-29
    173人看过
  • 电子邮件诽谤引发名誉权纠纷法院判赔1万元
    日前,广东的刘小姐用天河区法院开给她的支票兑付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历时一年多、经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判的“广州市首宗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暂时告一段落。去年5月之前,刘小姐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去年5月中旬,刘小姐合同期满辞职。离职前刘小姐谢绝了总经理陈某的挽留。去年6月10日,刘小姐听说在她离职后陈某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诽谤她的公开信。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有朋友和她提起公开信的事,这让刘小姐非常紧张。经旧同事转发,刘小姐读到了这封名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在信中,老总称刘小姐曾打算用公司软件的源代码和其他单位进行交易被拒绝后,辞职离开单位。一气之下,刘小姐把陈某告上法庭,去年6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陈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刘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刘某的名誉受损。天河法院要求陈某在广州发行的报
    2023-06-13
    168人看过
  • 著作权纠纷之后的名誉权纠纷
    《水乳大地》与《今夜火把到我家》是描写云南省特有的风土人情、人文地貌的著作,可没想到作者范稳和毕然却在著作权纠纷之后,产生了名誉权纠纷。这场关乎名誉的纠纷近期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范稳的诉讼请求2000年9月,毕然所著的《今夜火把到我家》由中国三峡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04年1月,范稳所著的《水乳大地》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04年7月28日,毕然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召开的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第二届当代彝族文学研讨会上发言,认为《水乳大地》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之后,毕然向记者提供了4份《水乳大地》—《今夜火把到我家》之书面比较材料。2005年9月27日,毕然以《水乳大地》抄袭、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为由,将范稳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的著作有相似之处,但范稳所著的《水
    2023-06-08
    433人看过
  • 什么叫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名誉权纠纷如何诉讼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
    2023-03-24
    378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3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因情感纠纷引起的侵犯名誉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4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
    • 怎么样才构成侵害名誉权、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6
      构成侵害名誉权:(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3)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侵权的标准:(1
    • 不予批评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新闻报道引起的被告和原告名誉权纠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