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常见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3 13:15:20 209 人看过

一、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常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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