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根据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文明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和治疗中,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作。新冠状病毒武汉出差期间,能否确认工人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认定有限制。
是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即在新的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工作中有资格感染。牙科医生在看病人牙齿感染过程中不符合时间条件;其次,人员条件范围,即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理解为与防治有关的工作人员,而从外地派往武汉的与防疫、治疗无关的人员,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人员范围;
最后,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感染。如果医务人员在家属会议上被感染,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中没有提到在出差过程中受到感染的工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四)被用人单位安排到依法宣告为疫区的地方工作,并感染传染病的。也就是说,在广东,被分配到疫区工作并被感染的工人被视为工伤。其中有一个重要条件,即“依法申报为疫区”。就武汉而言,尚未申报为“疫区”,因此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标准,看看今天的问题,马上就会陷入困惑。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因工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七)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旧伤复发后,向用人单位申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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