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是医疗保险的简称,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的一项制度,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同样具有保险的基本属性。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我们现行的医保制度就是体现了这样一种社会的互助共济。而要真正起到保险作用,其中的契约精神是保障的前提,即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约定的规则下是不容随意变更的。因此,当涉及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就不是“专家认为”能够左右的,而是在法律框架下,有关契约精神的问题。人们对现行医保制度的共识是,在退休后,大家仍然可以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不需要再缴纳医保,也能看得上病。
这个“共识”,如果放到商业保险中,可以说是“请君入瓮”的诱饵,也是一种保险产品得以推广的基本条件。这个“诱饵”体现在医保中,也可称作“社会福利”,但仍然是一个“险种”优越性的所在。那么,对于这项社会保险中的重要保障成分的削减,怎么能由负责风险管理的一方说了算?如果保险不是一种在遭遇风险时可以“多得”的投资,而是最终还得靠自己来填补,那么,就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属性。
任何一种保险,不能因为风险管理一方遇到困难,就让投保人来分担。而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的理由是,老年人口增多和医疗费用增加。这不应该是一个意外。在制定这个“险种”的时候,众多专家怎么就没有预计到这些问题?难道投保人的老去,也属于违约行为?对于医疗费用增加,除了消费水平提高外,当前医院大处方乱收费的现象,制度也予以默认?各种商业险之所以代替不了医保,除去医保的法定意义外,人们也是看中了有政府的参与,风险管理方有财政转移支付做保障。
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在人生规划中,对其中可能发生的无法承担的风险,作出可以承受的预支,落实一种保险方式,以免后顾之忧。如果这种保险还是没有保障的,还得在无法互助共济时,需要投保人自己来解决,这是否与人们对医保的基本概念相悖?保险的保障性在哪里?作为社会保险的优越性在哪里?从法理上讲,保险的合同意义和契约精神体现在哪里?
看似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对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最直观有效,但此举的社会消极意义也是最大的。既然专家一方面认为让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又提出保障退休人员的收入不能再降低,似乎在暗示社保基金的潜力。那么,何不在这方面着手,并辅以对医院大处方现象的整治。如果按照“设想”的续交额度,增加缴费只是长期中的一环,解决问题的力度远远不如深化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以及加强医疗服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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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可把投保者改为被保者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且要注意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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