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征收有争议的土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及时提出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补偿安置与依法批准的征地计划、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发生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如果协调失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裁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的通知》(2011[35]):“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征用的土地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一致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本身可以直接规定。
2。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虽然征地补偿标准本身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在对审批行为进行复议的过程中,还将审查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也是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因此,在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征地拆迁的程序比较专业,我们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满意的拆迁补偿。第二,征地的审批和供应程序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的计划,分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7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三个规划获批后,各省对土地管理仍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和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仍应报省政府批准;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仍应报省政府批准不足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可以短至几个月,也可以长至一年以上。
3。征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地方案公告,然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随后,再次公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提交土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的,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国家严格的用地控制和审批程序,对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一进程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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