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9:32:08 395 人看过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港口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对于港口工程的建设,我国的施工单位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对于港口的交工验收,交通部也有着明文规定。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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