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我国拟出台非法证据排除新规
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或可减少
我国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庭审理时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容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而据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透露,这一实施细则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有关部门计划在2014年年底前发布。学者表示,其中不少规定具有突破性。
诱供欺骗、疲劳审讯哪些行为算刑讯逼供
要排除非法证据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
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这一规定仍显原则性,在侦查过程中,诸如疲劳审讯、引诱欺骗、非法拘禁、重复自白等现象手段仍屡见不鲜,不能得到有效规制。
此次司法解释试图将非法证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不少规定,在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看来,颇具突破性。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疲劳审讯列入其中,要求24小时内给予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学者们认为,对疲劳审讯应建立三重保障制度:一是对每次讯问设置时限;二是规定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三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合理休息和饮食、方便的权利。
此外,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口供亦在排除之列。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邹佳铭律师说,她曾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就是因为救企业心切,相信了办案人员对其取保候审的承诺而作了有罪供述。
重复自白亦被纳入意见稿。重复自白是指某次有罪供述涉嫌违法取得,但与该口供内容相同而未涉嫌采用非法手段的后续口供。过去非法取证了,今天没有打你就好像供述是合法的,这一影响有没有可能消除呢?
另一个大胆的设想则是毒树之果,即根据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而获得的物证书证等派生性证据,也要予以排除。据介绍,此次意见稿初稿中对毒树之果绝对排除,经过几轮讨论后目前采取裁量排除,即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需要排除。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
同步录像和律师在场被视为防范刑讯逼供的两大杀手锏。
但同步录音录像在中国实践效果不佳。选择性录像,篡改剪辑录音录像等现象不在少数。在陈瑞华看来,录音录像有些时候反而成了侦查部门挽救非法证据的手段。
与之相对的,近几年来一直由学者和律师呼吁推动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认为此举可以根除刑讯逼供。
在此之前,全国一些地方对律师在场权有所探索。2005年,樊崇义带领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曾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公安机关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此后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亦试点律师在场权。尽管尝试不少,但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律师在场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仍是举步维艰。
此次司法解释的草稿中明确要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此外,草稿中还提出,希望在看守所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原标题:中国拟出台非法证据排除新规或可减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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