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58:00 274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较快,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大,劳动力需求少,经过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后失业率仍然高于全市失业率控制指标的地区。

高失业率地区由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综合上年各区县的就业工作情况确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

(一)提高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2/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1/3,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

(二)鼓励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

1、对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特困人员的其他区县的公益性就业组织,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

跨区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的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

2、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可由本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具体标准及补助程序由高失业率区县自行制定,并报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调整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负担比例。高失业率地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70%,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1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90%.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失业人员的材料和情况严格把关,如实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高失业率地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按照30%的比例,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对于骗取、冒领资金的,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经批准享受高失业率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县,其投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规模不得减少,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项目,调整资金使用方向,促进更多的本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高失业率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逐步降低失业率,确保地区就业局势稳定。高失业率区县政府要结合年度促进就业目标和失业控制指标,制定促进就业项目,用好用活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及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但积极要求就业,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二、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区(县)残联负责本区(县)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区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两年多来,市和大多数区县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针对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处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名称和印发《北京市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有关社会培训、职介机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的规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及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决定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更名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现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7月10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以提高劳动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区县辖区内可选择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进行申报缴费。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按照《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号)文件执行。三、本通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3-06-05
    13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
    2023-06-05
    11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保险制
    2023-06-09
    111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办理
    各区县委统战部、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党委统战部:今年是我党领导的“两航”起义50周年。“两航”起义是中国航空史上的一件大事,“两航”起义人员为创建、发展我国航空工业和民航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为体现党对“两航”起义人员的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经市领导同意,决定自1999年起为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每年发放专项生活补贴1500元(不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两航”起义人员)。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委统战部负责发放,直至他们去世。同时,各单位对“两航”起义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及时为“两航”起义人员报销医药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对已故起义人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地给予补助和照顾。
    2023-06-09
    3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转非劳动力名单的确认工作。待公安部门办理转非手续后,根据转非劳动力的就业途径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或就业登记等手续。二、市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三、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应当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式样附后);(三)《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式样附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对后,在《北京市用人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四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取暖补贴、因工致残的护理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
    2023-06-05
    23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市属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保发[2000]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
    2023-06-09
    15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关于失业人员的社保交费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3-22
      您从单位出来(辞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中间断缴想把中间没缴的部分补齐,如果想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即:您如果断缴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缴费年限,我们将为您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
    • 北京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12
      关于北京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问题,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己交社保: 1、申报已参保个人持:(1)《养老保险手册》;(2)《医疗保险手册》等资料;(3)到个人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2、新参保人员持:(1)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2)个人初次参保缴费通知单;(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情况表;(4)到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3、核定征缴计划; 4、打印发票; 5、交款、基金结
    • 渝北社保问题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有哪些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取消,原有职能归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能存在个别地方的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未相应地更名。 2008年0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也于同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