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一位四川省乐山市XX县网友替自己姑父、姑姑向XX县委书记咨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据网友所说:姑姑、姑父于1963年结婚后曾育一子,但因病夭折,后因身体原因再未生育,于1973年领养一子至今,如今姑姑、姑父都已七八十岁,生活也较困难。不知此情况是否能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对于网友的询问,9月26日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回复:据相关政策,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该网友的姑姑、姑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携带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婚育证明、子女户籍或身份证明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进行申请办理。
【网友留言】
我的姑姑和姑父于196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因病子女夭折,姑姑以后因身体原因未生育。于1973年领养一子至今,现如今他们都是七八十岁的人了,生活也较困难。我姑姑和姑父的这种情况符合独生子女户的条件吗?能享受独生子女户的政策吗?如果符合条件又该怎样办理手续以享受独子户的待遇,如果不符合享受独子的条件,又能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条件?希望相关领导给予回复。
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也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您的姑姑、姑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请带上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婚育证明、子女户籍或身份证明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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