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7:22:47 117 人看过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

(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

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悬赏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悬赏人向行为人给予报酬。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定重谢等,这同样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但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但标的物不应具有人身性质,如古代的比武招亲、卖身葬父等在现时代则不应归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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